代履行司法解释,代履行法律规定

大家好,感谢邀请,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代履行司法解释的问题,以及和代履行法律规定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接下来将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就开始吧!

本文目录

  1. 代执行的对象是法定义务人应当亲自履行的义务
  2. 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
  3. 什么是立即代履行决定书
  4. 代履行和执行罚法定条件

代执行的对象是法定义务人应当亲自履行的义务

关于代履行,下列解释正确的有(A、B、D)。A.代履行针对的只能是可以由他人代为履行的作为义务B.由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征收的代履行费用由义务人承担C.代履行人只能是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D.实施代履行之前必须催告义务人履行义务

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

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12月29日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作出8处修改,修改内容:

1.将第六十八条修改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2.将第七十一条修改为:“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原告起诉代理人和相对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代理人和相对人为共同被告。”3.将第八十三条修改为:“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民法典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4.将第三百四十三条修改为:“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财产,并指定案件审理期间的财产管理人。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失踪的,应当同时依照民法典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5.将第三百五十一条修改为:“被指定的监护人不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经审理,认为指定并无不当的,裁定驳回异议;指定不当的,判决撤销指定,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判决书应当送达异议人、原指定单位及判决指定的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的,适用特别程序审理,判决指定监护人。判决书应当送达申请人、判决指定的监护人。”6.将第三百五十二条修改为:“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被申请人没有近亲属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经被申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且愿意担任代理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为代理人。没有前款规定的代理人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代理人。代理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两人。”7.将第三百六十五条修改为:“依照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的顺序有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违反该约定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8.将第四百七十条修改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可以由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财产担保,也可以由他人提供保证。担保人应当具有代为履行或者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他人提供执行保证的,应当向执行法院出具保证书,并将保证书副本送交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财产担保的,应当参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什么是立即代履行决定书

代履行是指义务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由他人代为履行可以达到相同目的的,行政机关可以自己代为履行或者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向义务人征收代履行费用的强制执行制度。

代履行主要适用于该行政法义务属于可以由他人代替履行的作为义务,例如排除障碍、强制拆除等。对于不能够由他人替代的义务和不作为义务,特别是与人身有关的义务,不能适用代履行。

代履行和执行罚法定条件

代履行是指义务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由他人代为履行可以达到相同目的的,行政机关可以自己代为履行或者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向义务人征收代履行费用的强制执行制度。

代履行主要适用于该行政法义务属于可以由他人代替履行的作为义务,例如排除障碍、强制拆除等。对于不能够由他人替代的义务和不作为义务,特别是与人身有关的义务,不能适用代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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