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台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解释?港澳台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解释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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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劳动仲裁委员会对哪些方面的劳动争议不予受理?
  2. 劳动仲裁主体不适格指的是什么
  3. 涉外民事案件是否都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4. 刑诉四类案件是指哪四类

劳动仲裁委员会对哪些方面的劳动争议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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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劳动仲裁委员会对哪些方面的劳动争议不予受理?

答:以下方面,劳动者去了也白去,仲裁的人根本不受理!

一、企业没有在当地登记注册的:

比如前几天,有两个工友在佛山工作,公司是湖南茶陵县的一家企业,企业在佛山设的分公司或办事处。

当工友发生劳动争议去佛山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去申请仲裁,劳动部门却说查无此企业,不予受理,要求劳动者去企业注册地,即湖南茶陵县去!

这两个劳动者因嫌路途遥远,就放弃了!但明明有规定,劳动者是可以在劳动履行地,或企业注册地申请劳动仲裁!但当地有关人员怕麻烦,就是不受理,致使劳动者仲裁无门!

二、关于补缴社保或公积金方面的:

我有一个老乡,单位缴了一年社保,他想让单位把前三年未缴的一起补缴!可劳动仲裁的又不受理,而推到社保。可社保又无强制力,推来推去!他跑了十多趟还没个头绪,只得放弃了!规章都有,但不执行,推三阻四,劳动者欲哭无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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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主体不适格指的是什么

劳动仲裁主体不适格是指以下情况下的主体不能进行劳动仲裁:

1.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认为不适于劳动仲裁的案件;

2.被仲裁机构认为不适于劳动仲裁的案件;

3.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不适于劳动仲裁的案件;

4.拒绝接受劳动仲裁的申请人;

5.未向被申请人送达起诉通知书或者未依法将起诉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

6.未按要求缴纳仲裁费用的申请人;

7.涉及涉外、涉港澳台、涉外国在华投资企业或者涉及外籍员工的案件,未按法律规定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未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案件;

8.其他不适于劳动仲裁的情形。

如果劳动仲裁的主体不适格,案件将转为诉讼或者其他途径解决。

涉外民事案件是否都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和我市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具体情况,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审理一审民事案件,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1)当事人对纠纷事实争议较大、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

(2)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3)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提起诉讼的案件;

(4)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提起的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案件;

(5)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在中国境内、争议较大的案件;

(6)涉外、涉港澳、涉台的民事案件;

(7)侵害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著作权案件;

(8)房地产开发、经营(包括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建设、合作建房、商品房买卖等)的案件;

(9)发回重审或者提起再审的案件;

(10)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影响较大的案件;

(11)新类型案件;

(12)其他复杂、疑难的案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刑诉四类案件是指哪四类

(1)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包括:

①一方当事人人数较多的劳动争议、劳动报酬、商品房买卖、房屋拆迁、民间借贷、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等涉民生的民商事、执行案件;

②涉黑涉恶、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犯罪案件;

③涉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可能引发批量诉讼的行政案件;

④涉及本市重要产业、重大项目工程、重点企业的群体诉讼案件;

⑤有集体信访倾向的案件;

⑥选民资格案件,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

⑦可能引起或正在发生舆情的案件;

⑧其他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2)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包括:

①涉及政治安全、国家外交、国防安全、民族宗教、社会稳定、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案件,公益诉讼案件以及新类型案件;

②院长依法发现需要提起再审的案件;

③可能对政法机关形象和执法司法公信力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

④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对案件处理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案件;

⑤合议庭意见存在重大分歧,且经专业法官会议讨论仍难以形成多数意见的案件;

⑥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作出无罪判决案件、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件、判处缓刑的案件、免于刑事处罚的案件、职务犯罪大要案件,涉外、涉侨、涉港澳台犯罪案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司法人员等特殊主体犯罪案件;

⑦拟就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的案件,需要报请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⑧一年以上未结案件或被告人被羁押三年以上的久押不决案件;

⑨重大敏感案件等。

(3)可能与类案判决发生冲突的案件,包括:

①可能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性案例发生冲突的案件;

②可能与上级法院发布的案例、裁判指引等发生冲突的案件;

③可能与本院或上级法院类案的生效判决发生冲突的案件;

④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案件;

⑤一、二审承办法官争议较大或合议庭争议较大的改判案件。

(4)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案件,包括:

①当面或以书面方式反映法官与当事人、律师、诉讼代理人存在不正当交往,或长期未结、久调不判、久拖不执、裁判不公,或办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院庭长认为可能涉嫌违反审判纪律的案件;

②纪检监察机关或部门发现法官违法违纪的线索或接到举报后,经初步审查认为可能涉嫌违法违纪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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