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22条的司法解释?公司法第22条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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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公司法解释三第22条
  2. 公司法解释二二十条
  3. 公司法22条原文内容
  4. 公司法二十二条无效情形

公司法解释三第22条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2条规定了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股权的路径,民事主体要证明获得股权,应提供其在相关法律事实发生时建立法律关系并获得股权的证据。

公司法解释二二十条

《公司法》第22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法22条原文内容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公司法二十二条无效情形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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