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关于公司法 司法解释3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股权转让公司法司法解释3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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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一条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第二条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的是,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设立、出资、股权确认等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的规定。
第五条
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第22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股东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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