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防卫司法解释最新,抢劫防卫司法解释最新版

其实抢劫防卫司法解释最新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抢劫防卫司法解释最新版,因此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抢劫防卫司法解释最新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问题的分析吧!

本文目录

  1. 从专业法律的角度来说,入室抢劫、行凶,我该如何正当防卫?
  2. 入室抢劫,抢劫者打不赢跑了,追出去将他打死,算不算正当防卫?
  3. 正当防卫的认定,你学会了吗?

从专业法律的角度来说,入室抢劫、行凶,我该如何正当防卫?

我想请专家解释什么叫正当防卫?标准是啥?假如发生在您身上,您能否拿捏得准?有人欺凌您的妻儿会怎样?您躲在一旁观看吗?还是横量完怎样不伤及施暴者吗?伪君孑,你等警察叔叔吧,就不知你头上的帽子绿成啥样。

入室抢劫,抢劫者打不赢跑了,追出去将他打死,算不算正当防卫?

我认为属于正当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入室抢劫是重大犯罪行为,公民有责任有义务配合公安机关把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使犯罪嫌疑人不再危害社会和其他人,虽然犯罪嫌疑人跑了,但入室抢劫是重大犯罪,作为一个有能力的公民究竟是看着重大犯罪分子逃之夭夭还是把重大犯罪分子抓住?这个很明显需要确定的。如果公民有义务有责任同不法犯罪分子做斗争,那么在抓捕犯罪分子的同事,犯罪分子必定反抗,如果反抗必定搏斗,这种情况下,在搏斗中打死犯罪分子,应该属于正当防卫!

如果有证据证明犯罪分子举手投降,可以定性为防卫过当!但这个证明应该由犯罪分子自己去举证,犯罪分子死了,由公安机关去举证。这个证据不是由和犯罪分子做斗争的人去举证。

正当防卫的认定,你学会了吗?

正当防卫是与我们生活比较贴近的刑法知识,提到正当防卫,不管大家有没有学过法律,都有一些基本的认识,近两年,在社会中发生好多正当防卫的案例,正当防卫作为新闻热点和法律热点,也成为事业单位法律题目中的常考点。考试通常以小案例的形式出现,但是考察的知识点比较细致,综合性强。因此,老师给大家总结正当防卫的认定,帮大家更全面细致的掌握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指的是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只看概念,我们马上会明白,张三对我抢劫,我在防卫中把张三打伤了,我属于正当防卫,同样,张三对李四抢劫,我路见不平,为了保护李四把张三打伤了,我也属于是正当防卫。接下来我们需要具体掌握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第一是防卫起因,要求存在不法侵害,即不法侵害不是行为人主观上假象出来的,而是现实存在的;第二是防卫对象,针对的只能是不法侵害人本人,不能是不法侵害人之外的其他人;第三是主观上必须具备防卫意图,不是打斗报复或故意伤人的意图;第四是要求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如果不法侵害已经不存在,便不能再进行防卫,例如张三抢劫李四,李四在防卫中把张三打晕了,为了报复,李四乘机把张三打成重伤,由于李四把张三已经打晕了,不法侵害已经不存在了,此时又把张三打成重伤的行为便不属于正当防卫,而是故意伤害或事后防卫;第五是防卫限度,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如果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后,需要大家关注特殊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近些年发生的“昆山反杀案”、“赵宇案”、“涞源反杀案”等都属于特殊防卫的典型案例,好多考题都是来自这些现实案例的改编,因此也需要大家关注一些有关正当防卫的新闻,多分析,多思考。接下来,我们结合相关典型例题一起破解这个考点吧!

【典型例题】某日深夜,武某持匕首抢劫下夜班的文某,文某一脚踢倒武某,致武某昏迷,匕首掉落一旁,文某仍气愤难平,捡起匕首往武某心脏部位猛刺数下,致武某当场死亡,文某用匕首刺死武某的行为是:

A、正当防卫

B、防卫过当

C、假想防卫

D、事后防卫

【答案】D。解析:正当防卫指的是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要求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本题中文某一脚踢倒武某致武某昏迷,此时武某已经丧失继续抢劫的可能性,不法侵害已经不存在了,文某捡起匕首往武某心脏部位猛刺致武某当场死亡的行为属于事后的杀人行为,应当认定为事后防卫,故意杀人。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

【典型例题】某日,村民黄某见村民于某的丈夫外出打工,当晚窜入于某家,欲行强暴,于某挣扎中摸到枕头下的一把剪刀,然后不顾一切往黄某身上猛刺。黄某胸部、腹部多处被刺。当场死亡,案例中于某的行为属于:

A、紧急避险

B、故意杀人

C、防卫过当

D、正当防卫

【答案】D。解析: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强奸属于暴力犯罪,题目中于某正在遭受强奸行为,因此反抗造成黄某死亡,应当认定为特殊防卫,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故本题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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