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监督程序司法解释?执行监督程序司法解释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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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法官归司法局管吗?
  2. 收到高院再审受理通知书,被申请人还可以强制执行吗?有什么司法解释?
  3. 法院的执行行为由哪个部门监督
  4. 法院执行庭的职责是什么

法官归司法局管吗?

法官首先肯定是由法院管,那么这个问题应该换成法院由谁来监管。

法院属于司法机关,司法局属于行政机关,两个单位分属不同的职能机关,因此并没有监管领导等等关系。那么法院由谁来监管呢?

法院的职能是审判,而审判工作突出独立,因此法院的审判工作不受任何机关团体法人的干扰(只接受党的领导)。而同为司法机关,检察院作为司法监督机关,有权监督法院在司法审判工作,通过抗诉,提出纠正意见的方法监督法院工作。

法官作为法院的工作人员,首先接受自己单位法院的领导监督。其次,在司法审判活动中,检察院对法官个人的枉法行为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立案侦查。最后,法官同样是执行公务的公务员,他的生活作风问题接受监察委的监督,对于法官贪污渎职行为,监察委有权立案调查。

更多科普,各级法院院长由同级人大认命,因此法院对人大负责并相其报告工作,因此人大有监督法院的职能。而同级政府同样接受人大的监督,而政府手下的司法局等级比法院就更低了。综上所述司法局是没有权利监管法院的

收到高院再审受理通知书,被申请人还可以强制执行吗?有什么司法解释?

可以。申请再审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法院的执行行为由哪个部门监督

一直以来,有很多人误认为检察院对法院的监督仅限定在刑事案件方面,而民事和行政案件不属于检察院监督的范畴。这就导致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民事或行政案件的当事人对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不服时,不知道向检察院提起申诉,没有充分利用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来维护自身权益。《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23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也就是说,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和执行活动有权进行法律监督,而且这也是人民检察院的义务。所以,在执行程序中,当发现执行员存在不作为、故意拖延甚至执行违法等情况时,可以及时向检察院反映,督促检察院对法院的执行行为进行监督。

法院执行庭的职责是什么

法院执行庭的职责:

第一条、负责依法执行本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

第二条、负责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的执行;

第三条、负责对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机关作出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的执行;

第四条、负责办理委托执行案件;

第五条、认真接受上级法院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密切配合上级法院对执行案件的监督、审查,及时报送提级执行的案件;

第七条、办理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执行案件;

第八条、做好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司法统计工作;

第九条、做好执行程序中的指导工作,为当事人依法、充分、有效行使权利提供服务;

第十条、加强对新形势下执行工作的调查研究,积极推进执行工作改革和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健全和完善执行工作机制,认真总结执行工作经验,努力化解“执行难”;

第十一条、做好执行信访接待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耐心解答当事人和相关人员提出的法律问题,做好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和服判、息诉、罢访工作,防止出现重大信访案件;

第十二条、按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规定和考核领导小组的要求做好考核工作;

第十三条、按照本院规定,做好信息调研工作;

第十四条、办理其他相关执行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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