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253条司法解释 民事诉讼法253条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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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是什么
  2. 民法通则第253条规定
  3. 民法典哪条对应民事诉讼法253条
  4. 民事诉讼法,253条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民法通则第253条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二百五十三条是关于债务利息的。关于这方面的问题我国法律做出了如下规定:

1、被告人没有按照法院的判决在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义务的,则应当加倍的支付履行期间应当支付的债务利息。无论原告是否申请执行,法院都应当计算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债权人的利息,同时能让债务人履行义务。但法律规定债务利息不能太重,否则加重债务人的压力,致使债务人放弃还债。

法院在执行债务利息之前应当发出通知书,责令被告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2、关于债务利息应按照《最高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司法解释》的规定计算。如果是一般的债务利息则根据法律文书确定的计算利息,法律文书没有确定的,不计算利息。加倍支付利息的支付方法为:债务人没有还清的债务乘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日利率乘以迟延履行的期限。

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包括一般的债务利息和加倍的债务利息。一般的债务利息在法律文书中是确定的,如果没有的则不需要支付;加倍的债务利息则是根据计算所得的。

3、总的应支付的迟延债务利息为一般债务利息加加倍的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的期限应当为加倍债务利息的计算之日起至债务人还款完毕之日,如果债务人分次还款的,则计算到每次履行还款之日;如果是法院提取借款人的存款等财产的,则加倍的期间应当计算到提取之日;法院对借款人的财产进行变卖的,则计算到财产完成变卖之日。以上所说的利息率应当按照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

民法典哪条对应民事诉讼法253条

民事诉讼法第253条是关于迟延履行的规定。即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民诉法是程序法,民法典是实体法。

民事诉讼法,253条是什么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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