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解释四及解读(公司法解释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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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公司法44条司法解释
  2.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是什么
  3. 公司法司法解释4第21条
  4. 公司法解释四出台,公司法三是否依然有效?

公司法44条司法解释

第四十四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

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的规定。

〖评析〗

第1款即普通决议事项由公司章程规定;第2款规定的事项法定采用特别决议。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是什么

2011年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对公司成立前债务承担、出资和股权确认等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作出解释。

公司法司法解释4第21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二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其他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主张,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一年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其他股东仅提出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效力等请求,未同时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他股东非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请求损害赔偿的除外。

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因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依法请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公司法解释四出台,公司法三是否依然有效?

公司法司法解释一至四,规定了不同的问题,通常依公司法法条重要内容依次解释,解释内容没有重复,也不冲突,四个解释均有效。

公司法解释四及解读和公司法解释二解读的问题分享结束啦,以上的文章解决了您的问题吗?欢迎您下次再来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