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解读,公司法司法解释四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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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四款如何理解
  2. 公司法44条司法解释
  3.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46条内容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四款如何理解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四款即明确了,董事、高管仅仅对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相应责任,但是对于非增资阶段董事、高管是否负有同等义务,并没有作出交代,从而才会发生实务中部分法院认为董事、高管的勤勉忠实义务并不包括需要在非增资阶段对股东出资进行督促催缴。

公司法44条司法解释

第四十四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

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的规定。

〖评析〗

第1款即普通决议事项由公司章程规定;第2款规定的事项法定采用特别决议。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46条内容

公司法解读:第四十六条【董事的任职期限】

第四十六条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解读】本条上对董事的任职期限的规定。

董事通过法定程序被股东会选举后,应与公司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任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

董事被选举聘任后,即开始行使职权,任期也开始计算,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本条已经明确规定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关于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解读的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