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司法解释三十二条,物权法30条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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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物权法第三十三条有何规定
  2. 物权确认和所有权确认的区别
  3. 物权受到侵害怎么办
  4. 物权法第二十三条的内容是怎样的

物权法第三十三条有何规定

宅基地土地使用证确权,适用《物权法》第33条规定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物权确认请求权的规定。

●立法背景

物权确认请求权是物权保护的一项基本权利,物权保护立法对此都要规定。

●条文解读

物权确认请求权是物权保护请求权的一种。物权归属或者内容发生争议,物权人可以请求有关行政机关、人民法院等部门确认该物权的归属或者内容。对于物权确权的请求权,国外也有许多此类规定,如《意大利民法典》第950条规定了确定地界之诉:在相邻土地的地界未确定的情况下,每块土地的所有人都可以请求通过法律途径划定地界。允许通过任何方式进行举证。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法官将根据地籍册标明的地界进行划定。第1079条规定了确认役权之诉:对否认役权之人,役权人可以提起确认役权之诉,通过判决确认自己享有的役权并且请求停止妨碍或干扰役权行使的行为。此外,除损害赔偿以外,役权人还可以请求恢复原状。

物权确认和所有权确认的区别

物权确认包括所有权确认之诉、用益物权确认之诉、还有担保物权之诉。

1、所有权确认之诉是指就所有权的成立、内容及归属所产生的民事纠纷。

2、用益物权权确认之诉是指就用益物权的成立、内容及归属所产生的民事纠纷。

3、担保物权确认之诉是指就担保物权的成立、内容、归属及效力顺序等所产生的民事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三十三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物权受到侵害怎么办

如果物权受到侵害,《物权法》第三十二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本条是关于物权保护争讼程序的规定。物权受到侵害,物权人有权选择和解、调解、仲裁、诉讼途径救济。和解是当事人之间私了。调解是通过第三人调停解决纠纷。仲裁是当事人协议选择仲裁机构,由仲裁庭裁决解决争端。诉讼包括民事、行政、刑事三大诉讼,物权保护的诉讼主要指提起民事诉讼。

物权法第二十三条的内容是怎样的

第二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三十二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OK,关于物权法司法解释三十二条和物权法30条司法解释的内容到此结束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