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司法解释25条,民诉法司法解释25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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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民诉法司法解释159条的含义
  2. 民诉法司法解释31条
  3. 民诉法解释115条原文
  4.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520条规定

民诉法司法解释159条的含义

第一百五十九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民诉法司法解释31条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释义】

其他海损事故,是指船舶在航行过程中,除碰撞以外发生的触礁、触岸、搁浅、浪损、失火、爆炸、沉没、失踪等事故。

碰撞发生地,即船舶碰撞的侵权行为发生的具体地点;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即船舶碰撞事故发生后,受害船舶最先到达的港口所在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即加害船舶实施侵权行为后继续航行,后被有关机关扣留的具体地点;被告住所地,一般是加害船舶的船籍港所在地,即该船舶进行登记,获得航行权的具体港口。

民诉法解释115条原文

民诉法一般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原文)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520条规定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20条的意思是,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后,可以在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后;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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