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司法解释 99条 刑法司法解释有多少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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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两虚一逃司法解释
  2. 刑法199条第二款规定
  3. 刑事诉讼法99条规定是什么
  4. 民诉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两虚一逃司法解释

两虚一逃是指公司虚报注册资本和股东虚假出资、股东抽逃出资的三种违法行为。两虚一逃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公司成立、存在、经营的基础。两虚一逃的违法行为,扰乱市场秩序、行业管理秩序,引发商业欺诈等犯罪行为,破坏市场交易安全,侵害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严重危害社会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刑法199条第二款规定

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内容为:

【部分金融诈骗罪的死刑规定】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另外,这三种犯罪本身所涉及的金额十分巨大,一旦发生,往往就是几千万、上亿元,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十分严重,而且还因为这三种犯罪行为对国家的金融秩序破坏性也很大,有的还影响到社会的安定。

刑事诉讼法99条规定是什么

刑诉法99条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

第九十九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民诉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在法院体系内的再审审查中,应直接排除当事人的相关司法鉴定、勘验申请权。再审审查体系分为法院系统和检察监督系统两大类。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在实施检察监督进程中,为了正确实施法律监督,相关检察机关可以实施一定的证据调查权和委托鉴定权及勘验权。但是,在法院系统中,最高人民法院在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九十九条中直接作出了否决性规定,即审查再审申请期间,申请人请求法院委托鉴定、勘验的,不予准许。

显然,法院系统的审判监督和检察院系统的检察监督在保护当事人的证据权利方面有着明显不同。

(十)检察监督中的调查取证和证据抗辩权

检察监督基本可分为检察建议和抗诉监督两种形态,法院对该两类监督形态的审查标准有所不同。相应地,关涉到当事人可行使举证权和证据抗辩权的范畴亦有所差异。

首先,应当明确的是,法院审理因检察院抗诉或者检察建议而裁定再审的案件,不受此前已经作出的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裁定的影响。该项原则在审查再审检察建议的程序中依然适用。

其次,法院对不同的检察监督方式采取的审查标准不完全一致。根据民诉法解释第四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发现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裁定再审,并通知当事人;经审查,决定不予再审的应当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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