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司法解释35 民诉法司法解释355条

老铁们,大家好,相信还有很多朋友对于民诉法司法解释35和民诉法司法解释355条的相关问题不太懂,没关系,今天就由我来为大家分享分享民诉法司法解释35以及民诉法司法解释355条的问题,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民诉法解释115条的应用
  2. 民诉法全文司法解释
  3. 民诉法487条的内容是什么
  4. 民诉法解释313条理解

民诉法解释115条的应用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15条规定: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民诉法全文司法解释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立法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适用范围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空间效力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五条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六条法院独立审判原则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法院审判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八条当事人平等原则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九条法院调解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十条审判基本制度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十一条使用母语进行诉讼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二条辩论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三条诚信原则和处分原则

民诉法487条的内容是什么

民诉法只有284条规定、没有487条;民诉法司法解释第487条是关于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动产、不动产以及其他财产权期限及手续的规定。

民诉法解释313条理解

从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11条【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规定看,无论是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还是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均由案外人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其证明内容为“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从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13条【对申请执行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准许执行该执行标的;(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规定看,在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中,得否继续执行,取决于案外人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依据上述规定,并不能得出申请执行人不负举证证明责任的结论。在申请执行人就不动产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中,如该不动产未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民诉法司法解释第90条所确立的证明责任规则,申请执行人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其证明内容为“执行标的系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

好了,文章到此结束,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