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司法解释一 解读,物权法司法解释一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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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物权法七四条司法解释
  2. 物权法第200条司法解释
  3. 物权法司法解释一共多少条
  4. 不动产司法解释

物权法七四条司法解释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车位、车库的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物权法第200条司法解释

第二百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同时废止。

物权法司法解释一共多少条

物权法司法解释有两个:

1、《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条)

2、《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3条)

不动产司法解释

不动产是指具有固定的位置、不能移动,或者一经移动会改变其原有的性质、形状、功能,并损害其经济价值的有形财产,是“动产”的对称。不动产的范围包括:

(1)土地。

(2)建筑物,如各种房屋、道路、矿场、水利设施、桥梁、隧道等。

(3)添附于土地和建筑物的物。例如,已散播于土地中被使用的建筑材料、为建筑物的功用而添加的设施,定着于地面的在法律上难以侵害的机器设备等;与土地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如矿藏、农作物等;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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