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车追尾处罚(驾驶车辆追尾扣几分)

​量刑必须以刑法为准绳,是指人民法院在认定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必须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对犯罪分子是否判刑、判什么刑、判刑轻重以及如何执行刑罚作出判处。依法量刑,是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的必然要求,也是罪刑法定这一基本的刑法原则在量刑中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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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1日6时00分许,孙晋宝驾驶鲁J×××××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J×××××号重型自卸半挂车沿(S244省道)S237省道由北向南行驶在天宝镇柴汶河大桥上超过限速、向右侧避让时,将沿该路顺行在右侧的冯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挂撞、碾压,造成冯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晋宝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冯某不承担本次事故责任。经鉴定,被害人冯某符合因闭合性胸部损伤及右下腹损伤等复合损伤死亡,体表损伤道路交通事故碰撞、碾压可以形成。事故发生后,孙晋宝电话报警,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孙晋宝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驾驶车辆与电动车相撞,造成人员伤亡,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甘肃王力律师事务所兰君律师解答:

孙晋宝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

案发后,孙晋宝拨打电话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交警部门处理,在公安机关对其讯问时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

孙晋宝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亦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兰君律师补充: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兰君律师具有扎实的法律功底,自执业以来,一直秉承高效的服务理念,得到广大客户的信任和认可。权利需要维护,更需要以高效简洁的方式维护。每一份信任都值得我们全力以赴,我们办的不是案件而是别人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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