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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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法院立案后要求变更诉讼请求
  2. 以民事调解书结案的一方,是否有权申请执行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3. 民事诉讼中被告反诉原告,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4. 开庭前变更诉讼请求可以吗

法院立案后要求变更诉讼请求

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可以当庭改变诉讼请求,被告若不同意原告改变诉讼请求,可以反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一百四十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综上,可见,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是可以的,时间是法庭辩论结束前。同时,在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时,相应的理由也是要有变化的,可以在变更申请中一并阐述。

扩展资料:

变更诉讼请求的条件:

1、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应与案件属同一法律关系。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是确定案由及审理方向的核心,亦是确定诉讼请求的基础,如果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与案件并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则请求本身并不能成立,法院不应予以受理。

2、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不能整体脱离原诉讼请求。审查起诉是案件进入诉讼程序的首道“关口”,立案法官对于案件的审查主要依据诉讼请求与事实理由之间的关系,若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完全脱离原诉讼请求,本质上系规避立案审查的行为,可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解决。

3、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不能排除对方当事人的地位。诉讼本身具有相对性,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一经立案即相对固定,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排除了对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则诉讼本身的主体难以适格。

在部分诉讼中,有些当事人通过追加当事人、撤销当事人的方式改变了原诉讼的对方当事人身份,而后再变更诉讼请求,此种做法本身存在规避立案审查、规避地域管辖规定的可能,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以民事调解书结案的一方,是否有权申请执行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以民事调解书结案的,虽然调解书没有写清楚,但权利人仍然有权申请执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执行人未按民事调解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是否应当支付延期间履行的债务利息问题的复函》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此所指的“其他法律文书”,包括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在内。由于你院请示中据以执行的民事调解书已于民事诉讼法施行之前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当时的司法解释规定,被执行人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可以不予加倍支付。

民事诉讼中被告反诉原告,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民事诉讼中被告反诉原告,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诉讼代理人反诉需要当事人的特别授权

当事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在授权委托书代理权限中写明提出反诉。

二、反诉提起的时间

根据《民诉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可以增加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提出反诉。

三、反诉的对象及管辖

被告可向本诉的原告提起反诉,也可基于与本诉的相同事实追加本诉案外人作为反诉的共同被告,但不能以本诉中其他被告作为反诉。

向本诉的人民法院提起反诉,本诉法院应当有管辖权且反诉不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

四、提出反诉需要交纳诉讼费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提出反诉后未依法交纳诉讼费,对其反诉不予审理。

五、本诉与反诉的应当具有牵连关系

被告提起的反诉要与本诉具有牵连关系,即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或者诉讼理由应基于同一法律事实或者同一法律关系,反诉的请求可以排斥、抵消和吞并本诉诉讼请求。

六、反诉适用的诉讼程序

反诉与本诉一般适用相同诉讼程序,但根据《民诉解释》第二百八十条规定提出反诉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条件、或者不符合简易程序的条件,应当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七、二审或再审发回重审又提反诉的处理

根据《民诉解释》第二百五十一条和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二审或再审发回重审案件,被告也可以提出反诉。

开庭前变更诉讼请求可以吗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在开庭过程中,法庭调查阶段,原告宣读起诉状后可以直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最好在开庭前向主审法官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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