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电鱼处罚(电鱼行政处罚标准)

4月17日,在曹娥江畔的生态环境增殖放流基地,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举行了一场特别的巡回审判。被告人王某万万没想到,自己捕捞鳗鱼苗竟会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而就在庭审结束后,王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严重错误,为弥补自己的过失,自愿购买了三万尾鱼苗将他们重新放生到曹娥江中。

今年3月初至4月13日,王某伙同他人在上虞区杭州湾经济开发区后海附近,于涨退潮期间使用违规网具捕捞鳗鱼苗,并将鳗鱼苗出售获利共计6000余元。被群众发现并报案后,王某因涉嫌非法捕捞罪被提起公诉。

禁渔期绍兴有人违法捕捞!法院判了

捕捞鳗鱼苗为何会触犯法律?为了科普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的法律法规,上虞区人民法院特地把法庭搬到了曹娥江畔。法庭上,曹娥江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咨询专家樊坚峰围绕禁渔期、绝户网、鳗鱼价值三个关键词给出了答案。

樊坚峰表示,首先,根据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实行钱塘江、瓯江、椒江、甬江等八大流域禁渔制度的通告》规定,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24时,是钱塘江干流绍兴段禁渔时间,除娱乐性游钓以外禁止所有作业方式。王某在禁渔期捕捞是违法行为。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同时也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而王某使用的是网眼是仅2毫米的“绝户网”,远远低于农业部海洋渔业最小网目尺寸35毫米的标准。

禁渔期绍兴有人违法捕捞!法院判了

针对该案件审理的另一个重点就是鳗鱼价值。“鳗鱼有很特别的生活史,其鱼苗不能用人工繁殖来培育。鳗鱼苗在淡水江河长大为成鳗,到了夏天由江河游到海洋去产卵,每年冬季12月至春季5月到达江河口形成鳗苗汛。”专家证人表示,《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45条明文规定禁止捕捞鳗鱼等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产苗种,本案犯罪行为不仅破坏了水产资源,还严重破坏钱塘江水域生态环境。

负责审理此案的上虞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三庭副庭长周亚丹介绍,案发后,被告人已退缴所有违法所得,并缴纳了24000元生态损害赔偿修复金,同时还自愿购买三万尾鱼苗来履行生态修复义务以弥补过错。对此,旁听群众也纷纷表示深受触动,为法院以案普法的巡回审判方式点赞。这才有了,公检法、农业行政执法机关代表与被告人、现场旁听群众一同端着一盆盆鱼苗,把他们放生到了曹娥江中的情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