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208,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208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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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08条
  2. 民事诉讼法第208条全文
  3. 民事、行政抗诉的条件
  4. 民事抗诉法律规定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0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民事诉讼法第208条全文

第二百零八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本条重点是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的情况。

民事、行政抗诉的条件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适用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抗诉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案件存在民事权益争议。人民检察院抗的案件,必须是存在民事权益争议的案件。不存在民事权益争议的非诉讼案件,人民检察院不能提出抗诉。此外,当事人依法不能申请再审的民事权益争议案件,如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也不能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6条规定,对于人民法院判决解除收养关系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也不受理当事人的申诉。

2.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民事诉讼中,检察监督是一种事后监督,对于尚未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人民检察院不能提出抗诉。对于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调解书,人民检察院也不能提出抗诉。

3.具备法定的事由。为了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维护人民法院的权威性,人民检察院抗诉必须有一定范围的限制。因此,《民事诉讼法》第208条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事由作出了明确规定。只有人民法院的裁判或者诉讼行为具有该条规定的事由之一的,人民检察院才能提出抗诉。

4.由有权的人民检察院提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才有权提出抗诉。除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人民检察院无权对同级人民法院的裁判提出抗诉。以上内容均为大律师网相关律师作出的案例解释。

民事抗诉法律规定

民事抗诉是指当事人对一审民事判决不服,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的法律程序。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抗诉应当符合法定条件,提起上诉的期限为十五日,上诉状应当包括上诉请求、上诉理由和证据等。

上级法院对抗诉案件进行审理后,可以维持原判、改判或者发回重审。民事抗诉程序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了案件的公正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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