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鉴定 司法解释?申请鉴定 司法解释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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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法医鉴定,是根据什么条件下结论的?
  2. 民事诉讼中未经当事人同意的司法鉴定,是否有效,合法吗
  3. 个人申请的伤情鉴定法院认可吗?为什么?

法医鉴定,是根据什么条件下结论的?

我是个搞现场的法医,就是专门出死人现场的法医,当然工作那会也做过伤情鉴定。这个问题我来回答一下吧。对法医学感兴趣的可以关注我。

题主的题目是法医鉴定是根据什么条件下得出的结论,是凭借实际伤情做鉴定还是加害人的口供?

这里题主提到的只是伤情鉴定,我从原先做法医伤情鉴定中出的实际案例来举例说明吧。原先在新的伤情鉴定没有出台之前,按照旧的伤情鉴定标准其中有一条就是外伤性鼓膜穿孔就是轻伤。其实这个是见得最多的“造作伤”了。比如A和B两个人打架,A被B打了一个耳光,然后报警了,派出所给A出具诊断证明,让A去医院看病顺便把诊断证明填了好去法医那里做鉴定,A找了朋友C一起去,c说这好办我认识个医生D,反正你被B打了耳光,咱们治治他,于是找到医生D把鼓膜戳破,在诊断证明上写了一个外伤性鼓膜穿孔,大家不要小看这个穿孔的威力,这个在旧的伤情鉴定标准下是轻伤,这就牵扯到是治安案件还是刑事案件的区别。

所以法医在实际的伤情鉴定工作中,一是要明察秋毫,就是看看实际的伤情的同时,要仔细鉴别伤情是他人形成还是“造作伤”,这个不但要仔细询问鉴定人被打的过程,不放过每一个细节,二是加害人的描述当然也是参照的标准,这个跟受害人是一样的,三是牵扯到专业性交强的问题,比如视力、听力、神经方面的损害可能要找相关方面的专家进行会诊,力求准确,因为伤情鉴定不但要对受害者负责也要对“加害人”负责。四,牵扯到容貌毁损还有功能方面的鉴定,要看预后,所以有时候要让受害人治疗终结三个月甚至半年才能出具伤情鉴定。

这里我作为一个现在专职出尸体现场的法医,我谈一下有时候加害人在紧张、情绪激动等原因下,可能记忆缺失或者出现混乱的情况,当然也有为了逃避责任出现说假话的情况。比如有的杀人案件,犯罪嫌疑人说我就捅了死者一刀或者两刀,而且都不是重要部位,但是实际情况下解剖尸体的时候可能出现数刀甚至十几刀,且都在重要部位,有时候勘验尸体也是对案件定性(也就是题主说的实际情况)起决定作用,比如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还是故意杀人量刑的标准是不一样的。

所以法医在做实际伤情鉴定还是尸体鉴定,实际的伤情是实实在在能够看到的东西,当然是以实际伤情为标准,加害人还有受害人口供只是提供参考。

希望我的解答能够为你解惑。以上只是本人浅见,勿喷!以上图片来源于网络!

民事诉讼中未经当事人同意的司法鉴定,是否有效,合法吗

一般来说,法院委托的鉴定是当事人一方或者两方向法院申请,法院才会去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报告不论是单方委托还是法院委托都是有效的,鉴定机构均需要对鉴定报告负责;鉴定报告能否被法院采信,取决于法院;单方委托的鉴定报告,由于是单方提供的鉴定材料,鉴定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由委托方负责,由于鉴定资料的瑕疵,另一方当事人会质疑报告的有效性;救济方法:

1:可以申请鉴定机构的鉴定专家出庭质证,就鉴定报告的疑问点进行当场答辩;

2: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个人申请的伤情鉴定法院认可吗?为什么?

你的问题是不是说你自己对自己的伤情做了一个鉴定书,准备拿到法院去,不知法院认不认可?这里就有两个问题需要弄清楚。一个是谁出具的这个鉴定书,他有没有这方面的资质?还有一个就是你拿到法院去准备干什么?一般来说,把伤情鉴定书拿到法院去当然是主张自己的权力。要求伤情肇事方赔偿损失。如果是这样,这个鉴定书的公正性、真实性就尤为重要了。这个时候法院认不认可还在其次,肇事方认不认可才是关键。因为赔或不赔、赔多或赔少都与他的权力息息相关的。公正的做法是(在法院、公安等司法部门主持下)与肇事方协商,指定一家有资质的、双方都认可的单位对伤情作出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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