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处罚条款(安全处罚条例)

罚款更高、处罚更严、惩戒更大!事关安全生产! || 与法同行

“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现行的《安全生产法》是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进行修订,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的。

罚款更高、处罚更严、惩戒更大!事关安全生产! || 与法同行

本期《与法同行》,新闻897邀请安康市应急管理局二级调研员张仁全同志,对该法的热点内容进行简要解读。

罚款更高、处罚更严、惩戒更大!事关安全生产! || 与法同行

市应急管理局二级调研员 张仁全(左)

《与法同行》栏目主持人 雅 清 (右)

Q1

《安全生产法》修改的背景和意义?

答:现行《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出台,前期已经过了两次修改。这部法律对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工业化进程加快,生产安全事故仍旧多发,安全生产监管出现新问题,新行业、新领域。同时,国家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在2019年机构改革时发生变化,由原来安监总局改为应急管理部,所以2021年6月10日进行了第三次修订,从2021年9月1日起实施。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为新时代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其重大意义主要表现在:

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的迫切要求;

二是防范化解重大安全生产风险,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的有力保障;

三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促进实现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Q2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2021年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修改42条,约占约原条款的1/3,修改的幅度比较大。主要表现在:

一是将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写进了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第一款;

二是强调了“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根本原则;

三是将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习近平总书记这一要求写进了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第三款;

四是落实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了政府领导责任、行业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个人履职责任;

五是将安全生产双重预防机制、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和防范非法分包转包、要求安装安装燃气报警器等预防措施列入相关法条;

六是行政处罚更严,违法必须处罚;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提高了处罚数额。

Q3

对于惩处力度方面有哪些变化?

答:一是罚款金额更高。这次修改普遍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就大家关注的事故处罚,由2014年修订规定的发生一般事故处罚20到50万元以下、发生较大事故处罚50到一百万元以下、发生重大事故处一百到五百万元以下、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处罚五百万元到一千万元以下,调整为: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也就是说最高可处罚两千万元到一个亿。

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事故罚款数额,由原来上年收入的30%至80%,提高至40%至100%。

二是处罚方式更严。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即责令整改并处罚款,拒不整改的,加重处罚,同时,责令停产停业整改整顿,同时可以按日连续计罚。

三是惩戒力度更大。采取联合惩戒方式,严重的要进行行业或者职业禁入、上调税率、联合惩戒等措施。通过“利剑高悬”,有效打击震慑违法企业。

Q4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是怎么样收集、公告和通报的呢?

答: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自然资源部门、生态环境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采取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处罚信息的及时归集、共享、应用和公开。对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处罚决定后七个工作日内在监督管理部门公示系统予以公开曝光,强化对违法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社会监督。

Q5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实施以来,安康市取得了哪些成效?

答: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实施以来,我市采取多种形式,持续加强宣传,定期组织教育培训,全市各级各部门、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进一步压紧压实,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安全生产素养和法治意识不断提高,安全生产防范措施得到较好落实,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保持平稳。

2022年12月13日,省委、省政府关于《2021年度全省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结果的通报》,我市安全生产工作被评为“优秀”等次。2022年全市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在2021年“双下降”的基础上,继续实现同比“双下降”,且连续33个月没有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和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安全环境。

Q6

安康市在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有哪些举措?

答:《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根本大法,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法》贯彻落实,始终坚持依法治安,综合施策,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强化安排部署。市委、市政府定期召开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听取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汇报,研究安排防范措施,制定了市委常委、市政府领导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建立了重点时段向市、县党政领导发函提示机制,夯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安全责任,市级领导带头督导检查,推动安全责任落实。

二是注重探索创新,提升本质安全监管水平。结合安康实际,坚持问题导向,创新探索推出了安全生产“三化三制”工作机制:即企业主体责任具体化、日常监管检查精准化、现场救援科学化“三化”建设工作,制定常态化督查暗访、动态化隐患清零、过硬化问效落实“三制”铁规。力求通过“企业主体责任具体化”,解决企业安全责任不具体、不清晰,安全管理不精准、不到位等问题;通过“日常监管检查精准化”,解决基层安全检查不专业、监管人员不会管、监管执法不规范等问题;通过“现场救援科学化”,解决企业应急能力不足、救援水平不高等问题。通过建立常态化督查暗访、动态化隐患清零、过硬化问效落实“三项机制”,倒逼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落实,提升安全管理实效,筑牢安全监管防线。

目前,按照“行业牵头、县区落实,统筹推进、分口实施,合法合规、专家指导、点面结合,务实管用”的原则,去年率先在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领域,完成了“三化建设”试点工作,今年已在全市各重点行业全面推广。

三是落实安全责任,强化行业风险管控。严格执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全面落实属地管理、行业监管和企业主体责任。按照“抓大风险、治大隐患、防大事故”的思路,科学研判重大安全风险,健全风险隐患排查、研判、预警、防范、处置、责任等闭环机制,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四是紧盯重点领域,强化安全监管。围绕道路交通、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消防、矿山、粉尘涉爆、有限空间等重点行业领域,加大明查暗访和执法力度,督促重大隐患整改;组织开展安全大排查、重点督导和异地联合执法,实施安全生产巡查、考核评估、警示约谈、黄牌子黑名单和一票否决等措施。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严肃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确保全市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五是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知法是守法的基础。安康市应急管理局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宣传普及工作,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培训,着力提高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监管执法人员、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法治素养。以安全生产月、宪法宣传日等主题宣传活动为契机,广泛开展安全“五进”活动,不断提高全民安全防范意识,努力营造“人人关注安全、人人参与安全、人人共享安全”的良好氛围。

安全生产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是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标志,是党和政府对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重要体现。希望通过社会各界人士共同的努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为全市在中国式现代化道路上聚力建设幸福安康提供良好安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