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违约处罚(违反保密协议违约金上限)

作者:法务新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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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9亿元的赔偿裁决


8月9日,上市公司鲁西化工(000830)发布了一则《关于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1-041 )。在该公告中,鲁西化工通报其近日收到了市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19)鲁15协外认1号]。聊城市中院裁定“承认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机构对161/2014号案件于2017年11月7日作出的仲裁裁决”。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机构裁决鲁西化工须赔偿申请人庄信万丰戴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戴维”)和陶氏环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陶氏”)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约7.49亿元。此外还有一项对未建设的多元醇第四工厂(即后续未建装置)下达的禁令。也就是说,除了赔钱之外,生产多元醇产品的工厂也不能再建了。戴维是英国的化工企业,陶氏是美国的化工企业,在这种背景下,让人不禁产生一种“割地赔款”的联想。


对这个裁定,鲁西化工在公告中宣布“尊重市中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下一步公司将按照程序履行后续赔付义务”。同时,鲁西化工也承认,“后续赔付行为将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较大影响”。新哥特意去查了下鲁西化工的《2020年年度报告》。鲁西化工2020年度净利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约7.29亿元,未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约8.25亿元。


7.49亿元!违反《保密协议》被判巨额赔偿

(鲁西化工2020年年报相关内容截图)


也就是说,这7.49亿元赔偿款就相当于让鲁西化工2020年全年白干。这还没算国际仲裁所耗费的律师费、差旅费等开支。除了鲁西化工自身外,同时跟着一起“白干一年”的可能还有买了鲁西化工股票的投资者。令人好奇的是,如此巨额的赔偿是怎么来的呢?



02

巨额赔偿的由来


由于仲裁遵循不公开原则,我们也无法通过公开渠道查阅到相关裁决书,也无法了解到更多细节。好在鲁西化工是上市公司,从公告、年报、半年报等披露的信息,可以大致了解相关背景情况。


2010年鲁西化工为评估戴维、陶氏的低压羰基合成技术,曾与戴维、陶氏进行接触,并应戴维、陶氏要求签署了《低压羰基合成技术不使用和保密协议》。此后,鲁西化工与戴维、陶氏进行了商业洽谈。经最终评估,鲁西化工采购了戴维、陶氏竞争对手的技术,未与戴维、陶氏达成合作。后来戴维、陶氏认为鲁西化工违反《低压羰基合成技术不使用和保密协议》,使用了商业洽谈中知悉的信息,于2015年向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机构提出了包括经济赔偿在内的仲裁申请。


由于仲裁实体法适用英国法,鲁西化工委托了英国律师积极应诉,以反驳戴维、陶氏的仲裁请求。


鲁西化工的主要反驳理由,就是对方披露的所谓“保密文件”大部分或者全部是公众广泛知晓并可以获得的信息,鲁西化工选择采用了戴维、陶氏竞争对手的技术,其使用的技术有合法的来源,与申请方无关。


但不幸的是,鲁西化工的抗辩未能得到仲裁庭的支持。2017年11月,鲁西化工收到了仲裁裁决。主要裁决结果:


“鲁西化工使用了受保护信息设计、建设、运营其丁辛醇工厂,因此违反了并正继续违反《低压羰基合成技术不使用和保密协议》。鲁西化工应当赔偿仲裁开庭前申请人最终主张赔偿金额1.55亿美元中的9592.964万美元(不计利息),并支付前述裁决赔偿金额的利息约1010.97万美元,以及申请人支付的仲裁费、律师费、专家费用等共计588.6156万英镑,以上各项合计人民币约7.56亿元(按当日汇率计算)。但对申请人要求向所有四个工厂下达禁令的申请,未得到仲裁庭的支持,裁决仅对未建设的第四工厂下达禁令”。


鲁西化工认为“仲裁过程中,仲裁程序存在严重瑕疵,仲裁员存在严重的偏见,仲裁结果明显不公正”,未主动履行裁决。之后,戴维、陶氏向鲁西化工所在地的聊城市中院申请了承认外国仲裁裁决,聊城市中院于2019年7月2日举行了听证。虽然鲁西化工没有披露听证细节,但是肯定提出了上述异议。


至于仲裁结果究竟是否公正,鲁西化工是不是真的很冤,仅凭上述单方发布的信息,我们无法判断。瑞典早在1994年就颁布了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是世界上第一个颁布相关单行法的国家。难道是这个原因,导致瑞典的仲裁机构偏向保密协议的披露方?但不管怎样,不可否认的是,鲁西化工签署的《低压羰基合成技术不使用和保密协议》绝对是本案的关键。虽然我们无从知晓保密协议的具体条款是如何约定的,但肯定是因为其中有对鲁西化工严重不利的条款,才导致鲁西化工被裁决承担如此巨额的违约赔偿责任。




03

质疑与猜测


在网上看到有不少同仁提出质疑,那么重要的条款,为什么鲁西化工没看出来,反而还要去签署?鲁西化工难道没有法务吗?甚至有的律师认为是因为鲁西化工舍不得花钱请高水平的律师。我认为问题不在这里,而是因为鲁西化工当初负责商业洽谈的各级人员压根就不重视保密协议,协议可能就没拿给法务评审,或者没拿评审意见当回事儿。我想英语水平再差的法务或律师也不至于看不懂那几个条款,就是用在线翻译,也能看懂个八九不离十。


新哥姑且大胆脑补一下,猜测事情的来龙去脉可能是这样的:鲁西化工的领导层决定要上某化工产品的生产线,要求多少个月之内必须建成投产。负责建设的项目团队赶紧找各家承包商、技术提供方询价、技术交流。老外向来都是很规范的,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也很强。他们的惯常做法都是先签保密协议,再进行技术交流,哪怕还没到投标报价阶段。鲁西化工的人心想签就签吧,反正八字还没一撇呢,反正又没约定要给钱。再加上项目进度很急,于是就这么稀里糊涂地签了。


不要问新哥为何敢如何推测?因为我们曾经就被人“套路”过。记得我刚入职时,当时我们董事长就为一份《保密协议》大为光火。当我们准备推广一种新型设备时,却被某德国竞争对手发函警告违反保密义务。因为好几年前我们曾经跟该德国公司签过一份保密期限长达10年的《保密协议》。该协议约定我们在此期间不得就此类技术自行研发。此外,协议约定的保密信息范围也很广,其中包括了部分我们从第三方合法取得的信息和为公众所知晓的技术信息。


董事长下令追查这协议当初是怎么签的?原来,几年前某钢厂要新建一座高炉,准备请我们单位做工厂设计。其中有个关键设备,某钢厂准备向德国公司采购。由于涉及到设计参数衔接等工作,在前期技术交流的时候,某钢厂把我们和德国公司召集来一起开会。本来我们跟这家德国公司之间是没有交易关系的,但是德国公司既要某钢厂签保密协议,也要我们签保密协议。德国公司在开会前就早已准备好了保密协议纸质文本,我们的技术负责人一到现场就被要求签保密协议。技术人员就觉得这跟开会签到一样都是例行公事,就很爽快地签了。这下好了,签到表上的单位、姓名、职务跟《保密协议》的签字栏就完美“结合”了。所幸我们没有遭受索赔,不利的后果就是干等着耗尽10年保密期限,另外放弃了几个设计合同的机会。因为我们不想再跟这家德国公司签保密协议,不想让10年期限重新起算。



04

引以为鉴


遭受如此巨额损失,估计当初的“有关人员”脱不了干系。鲁西化工应该也是国有控股企业,不知后续是否还会有纪委跟进调查。除了“吃瓜”看热闹之外,我们法务也应该引以为鉴。毕竟,鲁西化工的不幸遭遇,将来也许就会发生在我们身上。我们可以对照反思,在我们的企业中是否也存在类似的“安全隐患”?保密协议的谈判、评审及审批流程是否存在漏洞?

其实,很多企业的合同管理都普遍存在两种现象:一是容易忽视对前期合同谈判过程的管理;二是在企业的各级业务人员当中还存在不少“契约性文盲”。


忽视前期合同谈判过程


但凡大一点的企业,都制定了较为齐全的合同管理制度、流程。但是这些制度、流程存在的问题是,重静态的合同评审,轻动态的合同谈判。公司上下都很重视对签约前静态合同文本的审查,对于签约前较长一段时间内的各个合同谈判环节,却把控不足。给人的感觉就是,只要还没到马上要回公司用合同专用章、不得不走合同审批流程的时候,前期的过程基本是“放任不管”的。比如,在合同洽谈过程中经常出现的会议纪要、备忘录等,就很容易被忽视。在正式签约前的一些前期协议,例如保密协议、合作意向书等,即使要签字或用印,也往往没有按正式合同的流程进行审批。尤其是当业务部门急于推进项目、急于拿下订单时,对这些协议的条款更是没那么谨慎了。你不签保密协议,客户就不会给你发询价书或招标文件。经办的业务人员也容易忽略这些问题。



“契约性文盲”不在少数


在有的业务人员的观念里,“协议”不是“合同”,所以没必要那么认真对待。在他们看来,只有达成了交易、约定了价格和付款条件、冠之以“xx合同”名称的才是“合同”,因为只有这种合同才能录入ERP系统。多年以来,新哥一直在纠正身边这种错误的观念。每次我都要跟他们强调,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换言之,合同就是协议,协议就是合同!即便如此,还是无法完全扭转这种“根深蒂固”的错误认识。


如果一个人不识字,我们称之为“文盲”。如果一个人不能识别现代信息符号及图表,不会操作现代生活设施,就是“功能性文盲”。同理,如果一个人不知道他所处理的书面文件就是“合同”,那么就是“契约性文盲”。


咱们不奢求业务人员个个都熟知合同法律知识,但是最基本的合同认知能力还是要有的。这种认知能力体现为:在签署、发出书面文件时,能想到先判断是不是合同文件,签署或发出后,是否会产生合同义务和合同权利?如果自己拿不准,知道去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并尊重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


要防范出现与鲁西化工类似的严重后果,可以从上述现象入手。比如,加强对业务人员的培训教育,完善相关流程。有些管理比较严格的企业就明确规定,与正式的业务合同相关的前期协议、备忘录等需要双方签字或盖章的文件,一律按相关业务合同的流程评审。此举就是为了防范业务人员存在“协议不是合同”这种错误观念。也有的企业设置了专门的保密协议审查流程,无论是需要接收保密信息或披露保密信息的,还是互相披露、接收保密信息的,都要提交专门的评审流程。


最后还有最为重要的一点,那就是“执法必严”。未经流程审批通过的就是不能签字盖章,若有违反就按规定追究责任。如果这一点做不好,再完美的制度、再精密的流程都是空中楼阁、形同虚设。就像鲁西化工这个案子,我相信鲁西化工肯定会按上级单位的要求进行“整改”,修订制度、完善流程。但如果不严格追责,就很难确保将来不会再次被人“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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