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处罚(包工头法律责任)

日前,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犯过失致人死亡案作出二审判决。被告人苟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公开文书显示,苟某某为一包工头,一名工人在其承揽的装修项目施工中,从脚手架上跌落,头部受伤。而苟某某在送医途中却将受伤工人丢在了路边,后被市民发现,但经抢救无效死亡。

庭审中,苟某某及其代理人辩称,死者在事发时曾有醉酒,进而导致意外受伤,其自身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不过,该意见未被法院采纳。法院认为,“被害人是否系因醉酒从脚手架上跌落不影响其犯罪的认定。”

包工头将受伤工人丢路边致死获刑两年半 辩称对方施工时醉酒

将受伤工人丢路边致人死亡

包工头一审获刑四年

2020年10月22日,成都市新都区元锦绣花厂老板吴某委托被告人苟某某装修办公室,由苟某某自行聘请工人,后苟某某找到谢某、戴某做工,并要戴某再找一名工人,戴某遂找到被害人邓某(音),苟某某予以认可。

后邓某在施工中发生意外,从脚手架上坠落,头部受伤昏迷,鼻孔流血并呕吐。吴某、戴某等人劝说苟某某将将邓某送医,苟某某遂要求谢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搭载邓某送医。

但车行至新繁街道通江街和临江街交叉口处时,苟某某下车在路旁药店购买了一盒藿香正气液给邓某喝了一支半后,便把神志不清的邓某架下车丢靠在了树下,又让谢某先回工地上工,自己随即步行离开。

当日16时许,有市民发现邓某并报警。

2020年10月23日,邓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司法鉴定,死亡原因符合颅脑损伤死亡。2021年4月7日,苟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该案经新都区法院一审,法院认为,苟某某疏忽大意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包工头将受伤工人丢路边致死获刑两年半 辩称对方施工时醉酒

二审改判两年半

辩称死者醉酒发生意外未获支持

一审宣判后,苟某某提起了上诉。

苟某某及其辩护人认为,一审量刑过重,死者在案发时有醉酒情况,其自身应对从脚手架上坠落应承担相应责任,同时认罪认罚,并愿意赔偿死者家属,但因为无法查实死者身份而未能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为此,二审中,苟某某家属代其向法院上交人民币六万元,用于赔偿被害人家属。

后经过综合评析,法院认为,一审中,苟某某否认其行为构成犯罪,不真诚悔罪,不愿意接受处罚,不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条件,上诉意见不能成立。

对于苟某某所称死者案发时醉酒的意见,法院认为,死者从脚手架上跌落后,苟某某在送医途中将对方遗弃在路边,其应当预见的死亡结果而没有预见,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使对方未得到及时救治而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害人是否系因醉酒从脚手架上跌落不影响其犯罪的认定。

对于量刑,法院认为,苟某某有自首情节,二审时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应当酌情考虑。最终法院判决,苟某某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改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红星新闻记者 戴佳佳

编辑 王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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