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解释三修正前后对比?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修正前后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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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1999年12月25日公司法第一次修正修改内容
  2. 公司法每次修订后所发挥的积极作用
  3. 2004年8月公司法第二次修正内容
  4. 公司法第二次修正了哪些内容

1999年12月25日公司法第一次修正修改内容

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员第13次会议决定对《公司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十七条“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国有独资公司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修改为:“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主要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构、部门委派的人员组成,并有公司职工代表参加。监事会的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二)第二百二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属于高新技术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以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公司发行新股、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修改决定同时要求:“支持有条件的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进入证券市场直接融资,有利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对高新技术的股份有限公司运用资本市场筹集发展资金,要坚持国家产业政策,符合高新技术要求。根据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其上市交易的股票在现有的证券交易所内单独组织交易系统,进行交易。鉴于此项工作还缺乏经验,加之风险较大,应当有计划、有步骤、积极稳妥地进行。”

公司法每次修订后所发挥的积极作用

本次公司法的修改是在中国当前推进市场化改革的大背景下进行的,其有利于强化市场主体责任,促进企业的意思自治,激发民间创业热情,提高市场运作效率。

首先,公司法修改降低了企业设立的门槛。取消最低注册资本和实缴资本的要求后,公司发起人将不必受制于高昂的注册资本,公司设立将更为容易。其次,公司法修改取消了验资手续,公司设立将省心又省钱,从而进一步降低公司设立的成本。再次,公司法修改取消现金出资比例后,公司创始人可以选择用实物(如房产、机器设备)、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任何法定的出资方式进行出资,而且没有任何比例限制。这对创业型公司、高科技公司将是重大的利好因素,因为理论上即使没有任何现金,只要有可以作价的技术就可以申请设立公司。

总之,公司法的修改赋予了公司股东(发起人)更多的自治权利,简化了公司设立的手续,必将极大提高公司设立的便捷程度,最大限度降低公司的设立成本。

2004年8月公司法第二次修正内容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决定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以超过票面金额为股票发行价格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此后该法历经5次修改。每次修改,都是改革开放进程的印记。

公司法第二次修正了哪些内容

公司法2018年修订新的《公司法》主要对实收资本,最低注册资金,实缴改为认缴,验资证明等做了一些新的规定。1、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2、取消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3、实缴变认缴。4、不再出示验资证明。

公司法的含义2018年新公司法全文有的具体内容为:

总则、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公司债券、公司财务和会计、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公司解散和清算、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法律责任。从其法律渊源来看,公司法主要是制定法,这与公司法作为组织法的特点有关。公司法作为组织法,对公司的法律地位、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以及公司的活动,必须要有系统的、内容明确具体的法律规范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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