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1991司法解释 民诉法司法解释旧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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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民诉法202条的司法解释
  2. 民事诉讼法1991年解释
  3.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15条
  4. 2015年适用什么民法

民诉法202条的司法解释

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根据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我国并不具有严格意义上的执行异议制度,原第二百零八条所规定的仅仅是案外人异议制度,不仅异议的主体范围狭窄,而且能够提出异议的事由也过于简单。

2007年修改新增的这条意味着执行异议制度的基本确立,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果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的书面异议,促使人民法院尽早地督促执行。而且,该执行异议还可以向上一级法院行使,上一级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如果理由成立的,则裁定撤销或改正。确立该项制度,可以有力地解决“执行乱”和“执行难”问题。

民事诉讼法1991年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仍然有效。只是如果有与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诉讼法》相抵触的条款,按照《民事诉讼法》执行。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15条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5条规定如下:

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民事诉讼法第215条司法解释:

本条修改后延长了申请执行的期间。1991年《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双方是法人的,申请执行期是半年,涉及到个人的,申请执行期间是一年。

总的来说,我国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间是很短的,并且没有规定期间的中止、中断,这样会使得实践中,被执行人恶意拖延时间逃避强制执行,对申请执行人的保护力度明显不够。而且,确实有不少债务人的履行需要较长时间,若申请执行期限太短,不利于债务人履行债务,也不利于当事人达成和解。

据此,此次修改延长了执行期间,明确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而且申请执行的时效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2015年适用什么民法

适用民法通则。

民法通则是中国对民事活动中一些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法律规定,是民法体系中的一般法。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共9章,156条。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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