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司法解释2 民诉法司法解释20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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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民诉法解释292条规定
  2. 民诉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3.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38条
  4. 民诉法公民代理司法解释

民诉法解释292条规定

民诉法解释第292条的具体内容是:

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并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

(一)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

(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民诉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民事诉讼法解释395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这是根据新民诉法第204条关于再审申请期限的规定而作出的解释,明确民事案件逾期申请再审的司法处理方式。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38条

第二百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释义】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是维护国家主权和尊严,体现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权和严肃性的重要内容。根据该原则,外国当事人提交诉状时,必须附具中文译本。外国当事人在诉讼中必须使用中国通用语言、文字。

民诉法公民代理司法解释

公民代理诉讼是指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当事人亲属或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与其他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可以担任公民代理。

一、“近亲属”的范围:近亲属按照我国的法律是指当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二、“工作人员”的范围:这里指的是当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当事人时,与涉案法人或其他组织存在劳动或人事关系的人员。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受委托人系其单位和其他组织工作人员的劳动合同或社会保险关系等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这个规定主要是要避免外国人等以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团体推荐的身份进行代理。在实践中应当审查所在社区、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的推荐书及其理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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