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五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条

其实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五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条,因此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五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问题的分析吧!

本文目录

  1. 民事诉讼法第149条里面特殊情况,请问法律专家怎么去理解有没有专门的司法解释对这个特殊情况进行说明
  2.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1条
  3.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248条里发生新的事实是指什么

民事诉讼法第149条里面特殊情况,请问法律专家怎么去理解有没有专门的司法解释对这个特殊情况进行说明

您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民事诉讼法这里的特殊情况指的是案件比较复杂,因为客观因素导致无法六个月内审结的情况。实践这类情况较多,例如被告人提出反诉的,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的,双方多次协商无法达成一致以及其他各种合理的原因无法按时审结案件的,难以列举完全,因为实践中各类情形都有可能发生。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1条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91条规定:(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解释》第91条关于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的规定是针对实体法要件事实的,无法适用于程序法事实,但其他司法解释中若有针对程序法事实的证明作出的规定,就应当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证明责任的承担。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248条里发生新的事实是指什么

这两条都和民事诉讼中“一事不再理”原则有关。“发生新的事实”的情况多着了,一一列举是不切实际的呀。以下是个人对248条所谓的“事实”的理解:

1.某个裁判已经生效;

2.据以裁判的事实假定为A;

3.出现了足以改变A的新情况B,导致了另一个事实C的发生;

4.这个事实C就是第248条所谓的“事实”了吧。和第247条的区别也很明显,虽然我不知道怎么进行详细的区分。这感觉,就跟别人问我“苹果和梨有什么区别一样”hhh要是有不妥的地方,欢迎看客们讨论、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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