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是刑法渊源?司法解释是刑法渊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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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立法解释是不是法律渊源
  2. 中国刑法是刑法典吗
  3. 刑法典中解释性规定属于
  4. 什么是,八议制度,它起源于何时?

立法解释是不是法律渊源

不是我国法的正式渊源。

立法解释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区别在于对于立法解释的主体即立法机关和立法解释的对象即法律的不同理解。

在我国立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大各部门委员会以及省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中国刑法是刑法典吗

属于。我从国家司法考试的角度给你答案:刑法有3个渊源,也就是3个表现形式,分别是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刑法典包括刑法修正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包括9个修正案(算上刑法修正案九的话)。我国只有一个单行刑法,是1998年的一个关于外汇犯罪的决定。我国目前没有附属刑法。所以我国刑法有两个主要渊源。

刑法典中解释性规定属于

一)分类

按效力(解释的主体)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学理解释。

(1)立法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需要明确法律含义”的情形下对法律所作的解释。司法解释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法律适用问题”所作的解释。学理解释是由未经授权的机关、团体、组织以及公民个人对刑法所作的解释。

【提示】区分立法解释与刑法典中的解释性规定:

刑法典中的解释性规定属于刑法典的一部分,不属于立法解释。

立法解释是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的形式颁布,但不能将其等同于刑法条文本身,不能将其归入刑法的渊源。

(2)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属于正式的刑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学理解释没有法律效力,知名学者的学理解释对刑事立法和司法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3)立法解释的效力高于司法解释,对同一条文的解释,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有冲突时,适用立法解释。同级司法解释效力相同,有冲突的,可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解决。两高先后颁布的新旧解释存在冲突,新解释废除旧解释的,适用新解释。

(4)不同解释主体的解释方法没有限定,但是,无论是立法解释,还是司法解释,无论采用何种解释方法,都必须遵循罪刑法定原则,不能进行(不利于犯罪人的)类推解释。

(5)具体解释方法与解释主体没有绝对关系,一种解释方法不会因为解释主体的不同而改变。

(二)解释的要求(同时符合以下两点)

(1)符合条文的“文义射程”

任何解释(无论解释主体为谁,无论采取哪种解释方法)都必须遵守罪刑法定原则,

不得超过文字用语可能的含义范围,不能进行类推解释。

(2)符合立法目的——对具体法益的保护: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使用不当,其结论也可能违背立法目的而被排除。

(三)解释方法

提供解释结论。包括平义解释、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反对解释和补正解释。

①区分平义解释、缩小解释和扩大解释的方法

第一,清楚被解释词句的日常一般含义。

第二,解释结论与日常含义对比。

②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区分:形式上是否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实质上是否超出国民预测可能性。

③解释方法被允许,不意味着得出的解释结论一定正确,有可能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④平义解释、缩小解释、扩大解释的解释方法本身相矛盾,针对某一条文中的特定用语不能同时适用。采用何种解释方法,取决于解释理由,解释理由可以是多种。

(四)解释理由

对解释结论的论证,包括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论理解释又可以细分为:目的解释、体系解释、同类解释、历史解释和比较解释等。

(1)文理解释:根据刑法用语本身具有的含义,结合语法、标点、语言顺序等方面对刑法文字含义的理解来进行解释。

(2)论理解释: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对刑法条文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

①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并不矛盾。如果文理解释的结论具有唯一性,就不允许通过论理解释来推翻文理解释的结论;如果文理解释结论多样有歧义,则需要通过论理解释的方法确定法律的含义。

②在解释结论的正确性判断上,文理解释和目的解释具有决定性,正确的解释结论既要符合法条目的(目的解释),也要在法律条文可能具有的含义范围内,不能突破其最大含义,不允许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③对“等”、“以及其他”、“或者其他”含义进行解释时,必须遵循同类解释的规则,解释时应当根据所列举的同类行为或对象等的性质进行解释。

④体系解释要求前后协调、逻辑一致,但并不要求相同的字词在不同的法条中均作相同的解释。

⑤当然解释所比较的两个行为,性质应当相同。入罪时,举轻以明重,必须同时符合形式当然和实质当然,对行为人不利的类推解释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出罪时,举重以明轻,只需要符合实质当然,因为刑法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什么是,八议制度,它起源于何时?

“八议”是指贵族官僚中位高权重的八种人犯罪后,普通司法机构无权审理,须在大臣“议其所犯”后,由皇帝对其所犯罪行决定减免刑罚的制度。八议分别为:

议亲:皇亲国戚

议故:皇帝故旧

议贤:有大德行与影响的人

议能:有大才能的人

议功:有大功勋的人

议贵:贵族官僚

议勤:为国家勤劳服务的人

议宾:前朝皇室宗亲

“八议”制度源于西周的“八辟之议”,曹魏时期正式入律,据《隋书·刑法志》记载,东晋成帝时,庐陵太守羊聘为非作歹,滥施刑杀,一次错杀无辜一百九十人,“有司奏聘罪当死”,但因景献皇后是他祖姑,属“议亲”之列,竞免处死。

“八议”制度至唐朝趋于系统化和完备化,一直为后世所沿用,一直到晚晴才予以废除(所以包公斩陈世美就是完全不符合程序的,为民间编撰)。但“功臣不杀”的思想在建国前依然存在,比如苏区时的“黄克功案”。

黄克功案

黄克功是一名“老红军”,年少时期就跟随毛泽东,经历了建立井冈山革命根据地的斗争,参加了保卫中央苏区的几次反“围剿”战役。特别是长征中,黄克功在四渡赤水和夺取娄山关等著名的战役中立过大功。到抗日战争爆发时,年仅26岁的黄克功已经是八路军的一名旅长了。

黄克功在延安与进步学生刘茜相遇,两人一见钟情,不久就确定了恋爱关系,但由于黄克功的骄傲、自负和霸道,黄克功与刘茜的感情久而久之出现了裂痕,1937年刘茜调到陕北公学,给黄克功写了一封分手信,明确表示终止恋爱关系。控制欲极强的黄克功无法接受,约刘茜到延河一处僻静沙滩上谈话,但依然无法挽回二人的感情,最终激愤的黄克功枪杀了刘茜。

从沙滩归来的黄克功十分镇定与从容,他洗去了身上的斑斑血迹,并在住所把手枪认认真真地擦拭了一番,然后到校部向抗大副校长罗瑞卿自首投案。听了黄克功讲述自己的犯罪经过,罗瑞卿的心里异常痛苦——黄克功可是在激烈的革命战争中生存下来的为数不多的“老井冈”。他沉重地拿起了话筒,给毛泽东打电话,并按照党中央和毛泽东的指示,将黄克功送至监狱。

这起骇人听闻的案件,在当时的延安绝无仅有的。—时间,人们都在议论纷纷。有的人说“黄克功自恃有功,无视法纪,残忍自私,杀人必须偿命。”但更多人出面为黄克功讲情,特别是一些“老井冈”,通过不同渠道向毛泽东说情,“黄克功经过了二万五千里长征,是八路军的重要干部,民族解放战争需要这样的勇敢战士去冲锋陷阵,给他戴罪立功的机会吧!”

最终,黄克功案件交给了人民来公审。来自延安各学校、部队和机关的万余人,静静地坐在公审大会的会场。各个单位的代表发表了对这一事件的分析、看法以及结论性的群众意见,然后等着法庭审判。最终审判长还是判处黄克功死刑立即执行,因为此时的苏区已经不是旧中国,不是可以凭功劳而肆意妄为的时代。

而在法官宣布判决后,毛泽东也让人捎来了一封信,并让人当着所有群众的面宣读。信的内容是这样的:

雷经天同志:

你的及黄克功的信均收阅。黄克功过去斗争历史是光荣的,今天处以极刑,我及党中央的同志都是为之惋惜的。

但他犯了不容赦免的大罪,以一个共产党员、红军干部而有如此卑鄙的,残忍的,失掉党的立场的,失掉革命立场的,失掉人的立场的行为,如为赦免,便无以教育党,无以教育红军,无以教育革命者,并无以教育做一个普通的人。

因此中央与军委便不得不根据他的罪恶行为,根据党与红军的纪律,处他以极刑。

正因为黄克功不同于一个普通人,正因为他是一个多年的共产党员,正因为他是一个多年的红军,所以不能不这样办。

共产党与红军,对于自己的党员与红军成员不能不执行比一般平民更加严格的纪律。当此国家危急革命紧张之时,黄克功卑鄙无耻残忍自私至如此程度,他之处死,是他自己的行为决定的。

一切共产党员,一切红军指战员,一切革命分子,都要以黄克功为前车之鉴。

请你在公审会上,当着黄克功及到会群众,除宣布法庭判决外,并宣布我这封信。对刘茜同志之家属,应给以安慰与体恤。

毛泽东

1937年10月10日

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英)波洛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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