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

8月28日,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据悉,修订草案增列了高空抛物、无人机“黑飞”等数种应予处罚的行为。

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该法案新设高空抛物罪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高空抛物”已入刑法,为何再将其增补进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有律师和执法人员表示,在违法情节轻微的情况下,根据刑法规定,无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因此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增设对“高空抛物”的规定,补上了对该不法行为的管理漏洞,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高空抛物”存执法空白

在浙江北部县城从警20余年的陈姓警官告诉记者,在现实执法中,“高空抛物”面临的情形很复杂,有时候囿于法律空白,执法人员不能对违法者给予处罚。“比如两口子吵架,其中一个人从六楼扔下了一个玻璃杯子,但该杯子没有砸到任何人,也没损害公物,并且他在邻居抱怨中还赶紧下楼把玻璃碴子清除了,玻璃碴子也没扎到人,对于这样的情形,民警到现场,一般只给予口头批评教育。”

除了刑法规定外,我国民法典对于“高空抛物”也有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我国民法典将禁止“高空抛物”从道德约束上升为法定义务。如若违反,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在现实生活中,“高空抛物”乱象仍屡禁不止,甚至也有人钻法律空子。

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荣誉主任王才亮解释道,虽然我国民法典和刑法对“高空抛物”违法行为已有规定,但承担民事责任需要原告出现,而有时候这一类不法行为并不直接伤害公民个人权利,而是损害公共利益,就无法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去追究其民事责任。如果要按照刑法的规定追究“高空抛物”等不法行为的刑事责任,又必须使得违法情节达到一定危害后果的程度,在违法情节轻微的情况下,是无法追究违法者刑事责任的。

“因此,如果治安管理处罚法增设了对高空抛物等行为的规定,哪怕该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会得到治安处罚,这就等于补上了对该不法行为的管理漏洞,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王才亮说。

在刑事处罚之前,建立治安处罚的过渡

8月28日,同济大学法学教授金泽刚撰文表示,修订草案新增这些违法行为,符合法秩序统一原理的要求,解决了这些行为“要么不处罚,处罚就是犯罪”的怪异现象,使刑事处罚之前有一个明确的治安处罚的过渡。不然,有的行为可能一旦实施就要接受刑事处罚,这不符合法律责任和社会治理的基本原理,明显是刑治而非法治。

要认定高空抛物罪,需要满足一定的违法犯罪情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第5条规定:准确认定高空抛物犯罪。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正确适用罪名,准确裁量刑罚。而刑法中的高空抛物犯罪,是对高空抛物行为刑事追责的兜底性条款,只有达到情节严重,高空抛物行为才能追究刑事责任;换言之,如果达不到情节严重,仅需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或接受相关的行政处理。

上述陈姓警官告诉记者,高空抛物违法行为如果增列入治安管理处罚法,那么就是法律在刑事追责之前有了一个过渡。“如果一个人实施高空抛物,没达到刑事追责的地步,可以对他进行治安处罚,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还有利于普及法律。因为一个人受到治安处罚后,不会留犯罪案底,也不会影响该当事人的一般性生活。”

有媒体评论员指出,修订草案增列部分应予处罚的行为,让许多日常生活中常常出现的社会问题能够及时被依法处置,但又不会过度上升到刑罚,避免一些普通社会问题出现最终刑治而不是法治的结果。同时,有了治安管理处罚的中间衔接,执法者就可以精准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法律,更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高空抛物找人难,专家呼吁提高法律意识

执法人员表示,在执法实践中,往往找到高空抛物的侵权人很难。如果侵权人难以找到,那么侵权人直接责任的适用会打折扣。为此,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在侵权人直接责任的基础上,增加了可能加害人的补偿责任,即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案件中,如果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以免责,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有司法人士指出,被告如果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需要自己举证,例如需要证明案件发生时自己不在场,不存在高空抛物行为的可能性;或者,被告能证明出所抛的物体不是自己安装或搁置的。如果被告能证明上面两点的其中任何一个,便可免除法律责任。

但记者发现,在发生于城市高楼区的高空抛物案件中,往往很多业主无法举出相关证据,只能和过错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8月28日,黑龙江省大庆高新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高空抛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受害人车辆损失5500余元,57名业主每人赔偿63元。该案件大致为:原告王某的汽车被高楼上扔下的垃圾砸坏,但发生事故的停车区域没有监控录像,侦查人员不能判断出垃圾是从哪户居民家抛出来的,最终未能找到高空抛物的具体违法行为人。

原告将物业和整栋楼的业主起诉至大庆高新区法院,只有两名业主能证实其与家人在案涉事故可能发生期间不在大庆本地,故不应承担责任。而被诉其他住户仅以家中窗户安装护栏、带锁纱窗等证据抗辩不具备高空抛物条件,并不能证实在此期间家中无人居住的状况,也不能排除实际使用人不是高空抛物侵权人的可能性,所以承担了相应赔偿责任。

因找不到责任人,业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也发生在北京。2015年,小张被高空飞来的不明物砸中导致死亡,但侦查机关在5年间没有找到责任人。为此,小张父亲将物业公司及39名住户起诉到法院,索赔400多万元。日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其中36名居民承担每户1万元的补偿责任,物业承担8万元的赔偿责任。

法律学者刘俊海向媒体表示,在这种情况下,“责众判决”有两个好处,一个是可以督促所有业主在平时不仅自己慎独自律,同时也及时监督其他邻居及时消除高空抛物的隐患。

他认为,如果有一天侵权人找到了,侵权人仍然需要承担100%责任。这时候,其他业主可以向真正的侵权人追偿,这么一来,受害者不仅可以获得及时的足额赔偿,侵权人也将最终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其他业主虽然在一段时间内代垫了相关的赔偿,但受害者或受害人家属可以得到法律上的安慰和关怀。

刘俊海指出,所有的业主,包括承租人,一定要换位思考,不要图生活方便,随便就把弃而不用的物品通过窗户扔出去;物业也应该履行安保义务,尽力确保业主和行人的安全。

新京报记者 赵利新

编辑 白爽 校对 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