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劳动合同司法解释?《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相关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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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部发[1996]354号)是否已经废止
  2. 劳动部1999年8号文件全文
  3.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相关解释
  4. 劳动部的文件属于法律文件吗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部发[1996]354号)是否已经废止

劳部发〔1996〕354号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劳动关系

【分类细目】劳动合同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劳动部

【颁布日期】1996.10.31

【实施日期】1996.10.31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劳动部1999年8号文件全文

劳动部1999年8号文件《关于做好劳动报酬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全文如下:

颁布日期:1999-08-01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

《关于做好劳动报酬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劳动报酬的规定,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经营管理法》,劳动部制定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要把劳动报酬管理作为劳动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在实施劳动报酬制度时,必须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社会风尚、原则和精神。

二、企业应当根据劳动者劳动内容、工作效率、劳动条件及其他经济因素,根据企业情况制定劳动报酬制度,确定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三、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经发现应当及时处理。

四、劳动者以合同制或劳务派遣方式参加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五、劳动者参加计件工作的,企业应当按照约定的劳动效率支付报酬,不得按劳动量减少报酬。

六、企业应当尽快把劳动报酬支付给劳动者,最迟应当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当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支付报酬。

七、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劳动报酬管理制度,加强劳动报酬的记录、登记、报告、检查等工作。

八、劳动部门应当加强对劳动报酬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积极协助企业进行改进。

特此指导意见!

劳动部

1999年8月1日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相关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理解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于2008年1月1日施行,该法的施行给劳动者的维权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但仍有许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该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当发生劳动争议纠纷时,劳动者往往会根据该条规定主张权利。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认识和理解上的偏差,导致在适用该条文时出现一些分歧和争议,笔者结合司法实践对该条文的理解与适用进行分析,为用人单位处理类似劳动争议纠纷提供参考。

一、关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适用范围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据此规定,国家机关在编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辞职、被辞退或开除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另外,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进行的非全日制用工也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之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劳动合同。”据此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的行为也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

二、关于二倍工资的支付期间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虽然该条没有明确规定二倍工资计算的起止时间,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对此作了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据此规定,有学者认为二倍工资计算的起止时间已经很明确,二倍工资计算的起止时间是从用工之日起满一月的次日至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解除劳动合同为止,其计算期间没有上限。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二倍工资的计算起止时间是从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即最长不超过11个月,而不是从用工之日起满一月的次日至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解除劳动合同为止。

部分学者对二倍工资起止时间的计算是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孤立理解造成的。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据此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没有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视为其已经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超过一年的时间应按照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享受有关待遇,用人单位无需再向其支付二倍工资。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且在满一年之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二倍工资的计算期间从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即最长不超过11个月。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仅要向劳动者支付11个月的二倍工资,还视为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即可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

劳动部的文件属于法律文件吗

人事劳动部门批准的事顶肯定是有法律效力的,人事劳动部是国家为全国劳动人民谋福利,为劳动人民服务的,它制订的条文是具有法律动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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