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139?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13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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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刑法139条是什么罪
  2. 酒驾血检139怎么处罚
  3. 安全生产入刑司法解释全文
  4. 2021刑事案件量刑标准解释

刑法139条是什么罪

消防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9条),是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消防监督制度和公共安全。消防工作是全民同火灾作斗争的事业,关系到国计民生和社会的安定,涉及到各行各业、千家万户。我国对消防工作实行严格的监督管制,专门制定了《消防法》、《消防监督程序规定》等消防法规,其中规定,我国消防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实施监督,县以上公安机关设置消防监督机构,消防监督机构发现有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及时向被检查的单位或居民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发出《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被通知单位的防火负责或公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并将整改的情况及时告诉消防监督机构。每个单位和公民都必须严格遵守消防法规,认真搞好消防工作,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而有些单位和公民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因而发生火灾,造成严重后果。严重破坏消防监督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带来巨大损失。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且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的行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而造成严重后果,是这种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消防事故演练1·所谓违反消防管理法规,是指违反了我国《消防条例》、《消防条例实施细则》、《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等。2·经消防监督管理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如行为人只是违反了消防管理法规,但没有接到过消防监督机构采取改正措施的通知,则即使造成了严重后果,也不构成本罪。消防监督机构,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的专门负责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机构。3·违反消防管理法规与严重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严重后果是由于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的行为引起的。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的行为与严重后果之间没有因果联系,则不构成本罪。严重后果,通常是指造成了人身伤亡、死亡或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后果特别严重,一般是指造成多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的巨大损失。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和有关规定,所谓重大伤亡事故,一般是指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所谓严重后果,既包括重大人身伤亡,也包括重大的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一般掌握在五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虽不足上述规定的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失的,也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行为人既包括自然人,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也包括单位。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这里所说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而言。行为人主观上并不希望火灾事故发生,但就其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而言,则却是明知故犯的。行为人明知是违反了消防管理法规,但却未想到会因此立即产生严重后果,或者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严重后果。编辑本段认定(一)本罪与一般消防事故的界限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不同。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必须造成严重后果。而一般消防事故,虽然发生了事故,造成了一定危害后果,但未达到严重程度,故不构成犯罪。(二)本罪与失火罪的界限本罪是行为人在存在火险隐患的情况下拒不执行消防监督机构关于采取改正措施的通知,认定致使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失火罪是行为人在日常生活与生产活动中用火不慎,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本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单位的负责人或有关人员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致使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则属于法条竞合,按照本法第397条第1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规定,应以特别法条即本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说,对犯罪行为人应以消防责任事故罪论处,而不应以玩忽职守罪论处。编辑本段处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后果特别严重,是指发生重大火灾,造成多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的巨大损失。具体确定犯罪行为人的具体刑罚时,还可考虑以下因素:(1)犯罪行为人的一贯表现;(2)行为人是否多次违反消防管理法规,是否经消防监督机构多次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多次拒绝执行;(3)犯罪后的表现,如有无自首、立功表现,犯罪后是否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防止危害结果的扩大,是否为逃避罪责而破坏、伪造现场;(4)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5)严重后果的具体情况等。编辑本段法条及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酒驾血检139怎么处罚

根据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驾驶是一种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会受到相应的处罚。根据您提到的139的血检结果,这指的是酒精含量为139毫克/100毫升血液,属于醉酒驾驶。

一般情况下,针对醉酒驾驶者,通常会面临以下惩罚措施:

1.行政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醉酒驾驶的行为将面临吊销驾驶证、罚款、暂扣车辆、拘留等行政处罚。

2.刑事追责:如果酒驾导致严重交通事故或者达到刑事责任的标准,酒驾者可能还将面临刑事追责,包括拘役、有期徒刑等。

具体的处罚,还会因地区、情节等因素而有所不同。如果您或他人涉及酒驾问题,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或交通执法机构,以获得详细的法律咨询和帮助。

安全生产入刑司法解释全文

2015年12月16日起生效的“两高”联合发布的对刑法有关条款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办理生产安全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规定可以数罪并罚,进一步加大了对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

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有:

1.生产安全的犯罪主体

(1)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

1)刑法第134条关于“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构成的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2)刑法第134条关于“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构成的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

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2)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

刑法第135条关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

1)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

2)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其他人员。

(3)不报或者谎报事故罪的犯罪主体

刑法第139条涉及的“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2.定罪标准及量刑情节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32、134、135、136、137、138、139条规定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2)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第132、134、135、136、137、138、139条规定的“情节特别恶劣”或“后果特别严重”。

(多选,注意与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对重大伤亡事故的规定不同)

(3)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39条有关“不报谎报事故罪”规定的“情节严重”:

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1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3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2)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①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

②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③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

④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39条之一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3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10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

2)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5)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故意阻挠开展抢救,导致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或者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对被害人进行隐藏、遗弃,致使被害人因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第132、134、139条规定从重处罚:

1)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证件或者安全许可证过期、被暂扣、吊销、注销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2)关闭、破坏必要的安全监控和报警设备的;

3)已经发现事故隐患,经有关部门或者个人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的;

4)一年内曾因危害生产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5)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挠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

6)安全事故发生后转移财产意图逃避承担责任的;

7)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实施第(5)项规定的行为,同时构成刑法第389条(行贿罪)规定的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7)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或者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赔偿损失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8)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生产经营,构成本解释规定的有关犯罪的,或者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受贿犯罪行为与安全事故发生存在关联性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贪污、受贿犯罪和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9)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或者徇私舞弊,对发现的刑事案件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分别依照刑法第397条、第402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定罪处罚。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适用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0)对于实施危害生产安全犯罪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联的特定活动;

对于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3年至5年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职业。

2021刑事案件量刑标准解释

根据2021年的刑事案件量刑标准解释,法院在判决犯罪行为时会考虑多个因素,包括犯罪的性质、危害程度、犯罪主体的故意和过失程度、犯罪的社会影响等。

量刑标准旨在确保刑罚公正、合理,并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进行个案裁量。同时,法院也会考虑犯罪嫌疑人的前科记录、悔罪态度和社会适应能力等因素,以便决定刑罚的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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