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关于寻衅犯罪的司法解释,两高关于寻衅犯罪的司法解释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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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寻衅滋事怎么定义,有什么规定
  2. 网络犯罪管辖规定司法解释的内容
  3. 寻衅滋事是怎么回事,怎么处理
  4. 寻衅滋事案件超过三年,法院还会受理吗?

寻衅滋事怎么定义,有什么规定

寻衅滋事是指行为人结伙斗殴的、追逐、拦截他人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其他寻衅滋事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网络犯罪管辖规定司法解释的内容

网络犯罪的司法解释包括《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规定,对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第四条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第五条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第八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九条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犯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条本解释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

网络存在便利性,并且大部分情形下,实施网络诈骗行为的结果地域行为地不同,故此管辖法院确定存在争议,此时受害者就需要详细了解与网络诈骗罪相关的司法解释,明确管辖司法机关之后,才能向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报案或者是向法院起诉。

寻衅滋事是怎么回事,怎么处理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寻衅滋事案件超过三年,法院还会受理吗?

依我之见:寻衅滋事犯罪虽然已过三年,仍然在刑事追诉期内,因为寻衅滋事罪是刑事公诉案件只能由公安检察机关在其追诉期内依法侦查审查并提起公诉,如果由当事人刑事自诉法院不会受理。

一,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的,超过五年,依法也就不再追诉。而寻衅滋事罪,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定罪处罚。

二,那么,本案例中提问者叙述‘’寻衅滋事经过三年‘’是否己超过法定追诉期吗?很显然没有超过一一无论是‘’一般情节‘’构成寻衅滋事罪的经过五年就不再追诉,还是‘’情节严重‘’的寻衅滋事罪经过十年,以及因寻衅滋事致人死亡的经过二十年不再追诉,而本案例仅仅经过三年正处在法定追诉期内。

三,至于提问者问‘’法院会还受理吗‘’?

依我之见一一如果公民个人以‘’刑事自诉案件‘’的形式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刑事起诉的话,人民法院不会受理,为什么没有超过刑事追诉期的寻衅滋事罪法院不受理呢?因为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寻衅滋事案由公安机关侦查丶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刑事公诉案件‘’,所以,如果公民以刑事自诉案件的形式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依法是不予受理的,也就是说当事人应当直接向案发地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依法必须受理并立案侦查。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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