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居间合同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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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居间服务协议范本
  2. 什么是居间协议,居间协议要注意什么
  3. 工程居间属于哪于工程咨询范围
  4. 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

居间服务协议范本

你好,居间服务协议

甲方:(居间服务提供方)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邮箱:

乙方:(居间服务接受方)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邮箱:

鉴于甲方具备提供居间服务的能力,乙方希望委托甲方代理其相关事务,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居间服务内容

1、甲方受乙方委托,代理其进行相关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1)为乙方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2)为乙方寻找、联系合作伙伴;

(3)为乙方提供市场调研、分析等服务;

(4)为乙方提供其他相关服务。

2、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完成居间服务内容。

3、甲方在提供居间服务的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保证服务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二、居间服务费用

1、乙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居间服务费用。

2、居间服务费用的具体金额、支付方式等,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协议中明确写明。

三、保密条款

1、甲方应对乙方的商业机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进行严格保密,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泄露。

2、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商业机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进行严格保密,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泄露。

四、协议终止

1、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居间服务完成或协议终止之日止。

2、协议期届满前,如甲方或乙方需终止本协议,应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解决。

3、本协议终止后,甲方应将乙方的相关资料、文档等归还给乙方,并删除与乙方相关的电子文档。

五、争议解决

本协议的履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并作出书面补充协议。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什么是居间协议,居间协议要注意什么

居间协议是一种文书,它的作用是帮助甲乙双方形成合同关系。在签订居间协议时,应当特别注意确保居间协议中清楚规定了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如居间人的报酬及合同期限等内容。

此外,还应细致阅读居间协议中的保密条款,以便正确实施保密义务,防止合同信息泄露。

工程居间属于哪于工程咨询范围

工程居间属于工程咨询服务的范畴。原因是工程居间作为一个第三方中介机构,可以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协助业主选择合适的承包商、监理机构等,并监督双方履行合同、协调工程进度。这些服务都需要具备丰富的工程专业知识和经验,因此属于工程咨询服务的范畴。同时,工程居间也可以提供法律咨询、投资咨询等相关服务,但主要还是以工程咨询为主。工程咨询服务在现代工程建设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可以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率,减少工程纠纷和损失。除了工程居间,还有工程设计、工程监理等不同形式的咨询服务,可以根据具体需求进行选择。

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

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

第二条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第三条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九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第五条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六条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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