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关于司法解释的效力(两高关于司法解释的效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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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如何理解我国刑法立法解释与刑法司法解释的关系
  2. 刑法典中解释性规定属于
  3. 两高一部是指什么法律
  4. 刑法典中的解释性规定属于什么

如何理解我国刑法立法解释与刑法司法解释的关系

立法解释是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作出的法律方面的解释,有时候全国人大常委会下面的法工委单独或与其他司法机关一起也可能作出相关解释。

司法解释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所作出的法律应用方面的解释。两者效力:立法解释大于司法解释。两者是可以并行的关系,即对于某一方面的法律,即可以由立法机关解释,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进行解释。但一般立法机关的解释很少作出,因为法律应用方面的问题主要时司法机关的事,一般都是“两高”作出的。两者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是对法律规定的补充。如果两者发生冲突,则应按照立法解释规定执行。

刑法典中解释性规定属于

一)分类

按效力(解释的主体)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学理解释。

(1)立法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需要明确法律含义”的情形下对法律所作的解释。司法解释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法律适用问题”所作的解释。学理解释是由未经授权的机关、团体、组织以及公民个人对刑法所作的解释。

【提示】区分立法解释与刑法典中的解释性规定:

刑法典中的解释性规定属于刑法典的一部分,不属于立法解释。

立法解释是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的形式颁布,但不能将其等同于刑法条文本身,不能将其归入刑法的渊源。

(2)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属于正式的刑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学理解释没有法律效力,知名学者的学理解释对刑事立法和司法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3)立法解释的效力高于司法解释,对同一条文的解释,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有冲突时,适用立法解释。同级司法解释效力相同,有冲突的,可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解决。两高先后颁布的新旧解释存在冲突,新解释废除旧解释的,适用新解释。

(4)不同解释主体的解释方法没有限定,但是,无论是立法解释,还是司法解释,无论采用何种解释方法,都必须遵循罪刑法定原则,不能进行(不利于犯罪人的)类推解释。

(5)具体解释方法与解释主体没有绝对关系,一种解释方法不会因为解释主体的不同而改变。

(二)解释的要求(同时符合以下两点)

(1)符合条文的“文义射程”

任何解释(无论解释主体为谁,无论采取哪种解释方法)都必须遵守罪刑法定原则,

不得超过文字用语可能的含义范围,不能进行类推解释。

(2)符合立法目的——对具体法益的保护: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使用不当,其结论也可能违背立法目的而被排除。

(三)解释方法

提供解释结论。包括平义解释、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反对解释和补正解释。

①区分平义解释、缩小解释和扩大解释的方法

第一,清楚被解释词句的日常一般含义。

第二,解释结论与日常含义对比。

②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区分:形式上是否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实质上是否超出国民预测可能性。

③解释方法被允许,不意味着得出的解释结论一定正确,有可能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④平义解释、缩小解释、扩大解释的解释方法本身相矛盾,针对某一条文中的特定用语不能同时适用。采用何种解释方法,取决于解释理由,解释理由可以是多种。

(四)解释理由

对解释结论的论证,包括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论理解释又可以细分为:目的解释、体系解释、同类解释、历史解释和比较解释等。

(1)文理解释:根据刑法用语本身具有的含义,结合语法、标点、语言顺序等方面对刑法文字含义的理解来进行解释。

(2)论理解释: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对刑法条文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

①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并不矛盾。如果文理解释的结论具有唯一性,就不允许通过论理解释来推翻文理解释的结论;如果文理解释结论多样有歧义,则需要通过论理解释的方法确定法律的含义。

②在解释结论的正确性判断上,文理解释和目的解释具有决定性,正确的解释结论既要符合法条目的(目的解释),也要在法律条文可能具有的含义范围内,不能突破其最大含义,不允许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③对“等”、“以及其他”、“或者其他”含义进行解释时,必须遵循同类解释的规则,解释时应当根据所列举的同类行为或对象等的性质进行解释。

④体系解释要求前后协调、逻辑一致,但并不要求相同的字词在不同的法条中均作相同的解释。

⑤当然解释所比较的两个行为,性质应当相同。入罪时,举轻以明重,必须同时符合形式当然和实质当然,对行为人不利的类推解释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出罪时,举重以明轻,只需要符合实质当然,因为刑法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两高一部是指什么法律

一般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的法律。

出台的意见是指导工作,是行政文件。出台的解释是对具体法条在司法实践中的理解、运用、实施、适用等问题做出的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可用于定罪量刑。

一、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于1949年10月22日,办公大楼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以维护宪法法律尊严为己任,秉持司法为民之理念,致力于构筑法治社会基础,构建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自成立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裁判发正义之声,以司法解释行法治之策,把握时代脉动,体察社会需要,满足人民期望,弘扬法治精神,是宪法法律的忠诚守护者。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检察机关,成立于1954年,办公大楼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主要任务是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

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国务院同属中央国家机关序列,对于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行使国家检察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代表国家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三、公安部是国务院主管全国公安工作的职能部门。各省、自治区设公安厅,直辖市设公安局;各市(地、自治州、盟)设公安局(处);市辖区设公安分局,接受上级公安机关直接领导;各县(市、旗)设公安局,分别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领导。县(市、区、旗)公安局下设公安派出所,由县(市、区、旗)公安机关直接领导和管理。

刑法典中的解释性规定属于什么

刑法典中的解释性规定属于刑法典的一部分,不属于立法解释。

(1)立法解释是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的形式颁布,但不能将其等同于刑法条文本身,不能将其归入刑法的渊源。

(2)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属于正式的刑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学理解释没有法律效力,知名学者的学理解释对刑事立法和司法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3)立法解释的效力高于司法解释,对同一条文的解释,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有冲突时,适用立法解释。同级司法解释效力相同,有冲突的,可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解决。两高先后颁布的新旧解释存在冲突,新解释废除旧解释的,适用新解释。

(4)不同解释主体的解释方法没有限定,但是,无论是立法解释,还是司法解释,无论采用何种解释方法,都必须遵循罪刑法定原则,不能进行(不利于犯罪人的)类推解释。

(5)具体解释方法与解释主体没有绝对关系,一种解释方法不会因为解释主体的不同而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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