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关于撤回起诉的司法解释 两高关于撤回起诉的司法解释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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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12345的热线撤诉有什么说法
  2. 对于已经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一律不得撤诉错在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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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撤诉是起诉人的权利,撤诉必须是自愿的,不是强迫的,自愿的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审查后做出裁定,准予撤诉,这才叫撒诉,法院不下裁定前,不能叫撒诉还是诉讼参加人,领了裁定书撤销起诉,不成为诉讼参加人,案件审理结束,这是一个好的结果。

对于已经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一律不得撤诉错在何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的规定,问题的前半句是对的,后半句就不对了,检察院撤诉后,并不一定就做出不起诉决定书,也可能重新起诉的。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五十三条第四款规定:“撤回起诉后,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不得再行起诉。”。“新的事实”是检察院撤回起诉的起诉书没有指控的犯罪事实,“新的证据”是检察院重新侦查取得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而不是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或者是事而非的证据。因此,检察院撤回起诉后可以再行起诉,但只有两种情况,第一、有确凿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新的事实;第二、检察院重新侦查取得了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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