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资源 司法解释,土地资源 司法解释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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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资源规划局是干嘛的
  2. 我国土地资源的主要特点有哪些?
  3. 承包的土地可以拍卖吗?
  4.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该怎么理解?

资源规划局是干嘛的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测绘地理信息和不动产登记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拟定中长期发展与可持续战略规划;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乐东土地资源管理、矿产资源、不动产登记以及测绘监督管理发展规划、各项专项规划。

按管理权限对建设项目进行用地预审。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组织监督和管理基本农田保护、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储备、土地交易、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工作。

负责乐东城乡地籍、地政的统一管理;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工作;按规定负责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等工作。

负责农用地和未利用转用、土地征收报批工作;按规定做好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承担县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组织开展基准地价评估验收、公布和更新工作;对报批的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提出具体意见。

负责全县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海域登记等不动产工作;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建设;在国家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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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过渡期内,会同县农业局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工作,过渡期后,由县国土资源局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

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依法管理矿产资源采矿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和登记发证、转让报批登记;按规定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

贯彻执行国家、省测绘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监督检查测绘法律、法规的执行,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负责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矿产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做好本系统工作人员的岗位培训,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

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督查和督办,对其发展规划、计划进行指导协调,依照管理权限对所属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管理考核、聘任或解聘。

我国土地资源的主要特点有哪些?

中国土地资源主要有5个特点:

1、土地辽阔,类型多样。

2、山地多,平地少是中国土地构成的显著特点。

3、农业用地绝对数量多,人均占有量少等。

4、宜林地较多,宜农地较少,后备的土地资源不足。

5、土地资源分布不平衡,土地生产力地区间差异显著。

1、土地辽阔,类型多样。

中国土地总面积约960万平方公里。南北约跨50个纬度,由寒温带至赤道带,有优越的热量条件;东西跨将近62个经度,由太平洋沿岸到欧亚大陆的中心,包括土地面积几乎相等的湿润、半湿润与半干旱、干旱两大地理区域。

由于土地的水、热条件组合的差异和复杂的地形地质条件,悠久的农业历史,多样的土地利用方式,形成了中国极其多种多样的土地资源类型,极有利于农林牧副渔生产的全面发展,同时也充分说明了因地制宜的重要性。

2、山地多,平地少是中国土地构成的显著特点。

中国是多山国家。据粗略估算,山地、高原、丘陵的面积约占土地总面积的69%,平地约占31%。山地一般高差大,坡度陡,土层薄,土地的适宜性单一,宜耕性差,农业发展受到较大限制,生态系统一般较脆弱,利用不当,极易引起水土流失和资源破坏。

但山地,尤其是中国南方山地,水热条件好,适宜于林木生长和多种经营的发展。西北地区的山地是中国主要牧场,又为平原地区农业灌溉水源的集水区,因而,山地在西北地区农业自然资源的组成中和农业生产结构中占有特殊重要地位。

3、农业用地绝对数量多,人均占有量少。

中国现有耕地约9572万公顷,为世界耕地总面积的7.7%,占世界第4位;仅中国北部和西部的牧区与半农半牧区的天然草地约3.17亿公顷,为世界草地总面积的10%,居世界第3位;

中国有林地面积约1.25亿公顷,占世界森林总面积的4.1%,居世界第8位。但中国人均耕地按统计约0.1公顷,仅为世界平均值的1/3;

森林覆盖率仅13%(世界平均覆盖率为22%),列世界第121位,中国每人占有林地约0.12公顷,仅为世界平均数的1/5强;天然草地稍多,中国每人占有约0.35公顷,也不及世界平均数的1/2。农、林、牧用地总和,中国平均每人占有0.54公顷,最多也不超过0.67公顷,仅为世界的1/4强至1/3。

4、宜林地较多,宜农地较少,后备的土地资源不足。

据林业部门调查,中国可供进一步发展生产的后备土地资源约1.225亿公顷,其中包括疏林地0.156亿公顷,灌木林地0.296亿公顷。宜林宜牧的荒山荒地约9000多万公顷。

这些土地按其性质主要应作为林牧用地,每人平均亦仅占有0.12公顷左右。而宜于种植作物、人工牧草的后备土地资源,从多方面材料估算仅约0.33亿公顷,其中可以作为粮棉等农作物生产基地建设的毛面积约0.13亿公顷,净面积也只有0.067亿公顷的潜力。

相反,如流动沙丘、戈壁和海拔在3000米以上人类不易利用的土地等这类无效的土地面积共约3.487亿公顷,约占中国土地总面积的36.3%,所占比例相当大。

5、土地资源分布不平衡,土地生产力地区间差异显著。

中国东南部季风区土地生产力较高,目前已集中全国耕地与林地的92%左右,农业人口与农业总产值的95%左右,是中国重要的农区与林区,而且实际也为畜牧业比重大的地区。但区内自然灾害频繁;森林分布不均。

在东南部季风区内,土地资源的性质和农业生产条件差别也很大。西北内陆区光照充足,热量也较丰富,但干旱少雨,水源少,沙漠、戈壁、盐碱面积大,其中东半部为草原与荒漠草原;西半部为极端干旱的荒漠,无灌溉即无农业,土地自然生产力低。青藏高原地区大部分海拔在3000米以上,日照虽充足,但热量不足,高而寒冷,土地自然生产力低,而且不易利用。

总之,中国土地资源虽然类型齐全,但是分布不平衡,土地组成诸因素大部分不协调,区域间差异大,所以虽然土地资源总量丰富,但人均占有量小。

承包的土地可以拍卖吗?

回答:承包的土地可以拍卖吗?

1.农民所有承包的土地,都属于国家所有,你承包三十年,只有耕种权和地管理权。

2.农民在承包期间,不能私破坏土地,担当保护承包责任和义务。

3.农民承包的土地,承包者无权拍卖转让。

4.如果承包者将承包的土地,拍卖政府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行处理。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该怎么理解?

很高兴回答这个问题,同时也能学习一下新的土地管理办法。

新《土地管理法》于2020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中,特别对依法保障农村土地征收、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全国范围内实行提出了明确要求。

新《土地管理法》出台后,面临挑战要做好准备:

1、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其核心价值征收补偿。根据此条款的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组织制定并公布本地区的区片综合地价,(很荣幸,本人参加了听证),确保新发实施后按照新的标准实施征地。

2、不断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土地所有权人的能力建设。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直接进入市场流转,是对作为土地所有权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运营管理能力提出挑战。要按照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原则稳妥推进,在实践中不断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能力。

3、要切实做好新《土地管理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要加大向全社会的宣传力度,使农民了解新法内容,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土地权益。

简单的了解了这些内容后,针对题主问题来分享看法:

1、新法第48条第一款规定确立了征收土地应当公平、合理补偿的原则。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2、第二款规定确立了被征收土地的补偿范围。对比旧法增加和扩大了补偿范围。新法将补偿范围确定为:一是土地补偿费,二是土地安置补助费,三是村民住宅补偿费,四是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五是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这表明被征地农民的补偿费用和生计得到完善。

3、第三款规定确立了明确以区片综合地价取代原来的年产值倍数法,做到了征地补偿同地同价,实现了补偿的公平性,防止了征地补偿的随意性,规范了征地行为。打消了被征地农民由于土地收益的合理分配造成的心理不平衡现象,顺利进行征地工作。

4、第四款规定确立了征收农用地以外的补偿标准、征收的基本原则和补偿安置的选择方式。既注重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土地基本权益,有利于保证农村社会稳定,又充分反映城镇化发展要求,促进地尽其用和农民增收。

5、第五款规定确立了被征地农民的养老社会保障。在法律上为被征地农民构建了更加完善的体系。真正做到了让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有保障”。

熟悉了新法48条规定,再来熟悉一下47条的规定才能回答您的具体问题。新法第47条中明确规定将原来的征地批后公告改为征地批前公告,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当召开听证会修改。征地报批以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必须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等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征收土地。所以征地安置方案确定后应该是补偿安置方案经过依职权和依申请听证后修改,合法合理修改后的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公布出来。

新《土地管理法》的出台,个人认为有些方面未明确规定,新法63条规定,未曾提及入市土地增值收益如何分配;没有明确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主要是担心加重农民负担,降低改革的获得感,但是不能解决好影响宅基地公平分配问题,势必制约宅基地的改革。

以上回答,若有不对的地方还请指正!下一步是考验执行者对新《土地管理法》的施行的智慧,我们拭目以待!

好了,文章到这里就结束啦,如果本次分享的土地资源 司法解释和土地资源 司法解释最新问题对您有所帮助,还望关注下本站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