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释义,公司法司法解释四15条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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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公司法司法解释4第21条
  2. 公司法44条司法解释
  3. 公司法司法解释一到五
  4.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24条

公司法司法解释4第21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二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其他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主张,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一年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其他股东仅提出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效力等请求,未同时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他股东非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请求损害赔偿的除外。

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因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依法请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公司法44条司法解释

第四十四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

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的规定。

〖评析〗

第1款即普通决议事项由公司章程规定;第2款规定的事项法定采用特别决议。

公司法司法解释一到五

最高人民法院围绕《公司法》共出台了五部司法解释:

《公司法》司法解释一全文共6个条文,主要是对新公司法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规定。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全文共24个条文,主要就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解散和清算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进行规定。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全文共28条,主要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设立、出资、股权确认等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司法解释一二三对于指导法院统一裁判尺度、更公正快捷地审结公司案件提供了裁判依据。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全文共27条,主要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因公司机关会议决议无效和撤销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认购纠纷、股份公司发行新股纠纷、利润分配请求权纠纷、股权转让纠纷、股东代表诉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了规定,进一步提高了《公司法》的可诉性、可裁性和可执行性。

《公司法》司法解释五全文共6条,就股东权益保护等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了规定,以指导性为主,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对履行法定程序不能豁免关联交易赔偿责任,关联交易合同的无效和撤销,董事职务的无因解除与离职补偿,公司分配利润的时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重大分歧解决机制。有利于加强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和公司内部利益的平衡,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24条

第二十四条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直接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其他股东,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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