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 劳动合同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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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内容及解读
  2. 劳动合同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3. 劳动合同法第70条解释
  4. 劳动合同法38条详细解释案例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内容及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解释规定是如果存在一些特殊的情况的话,那么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条第1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适用本条规定应作如下理解:

(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比如工资标准保持不变、加薪或者升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则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

(2)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比如降薪,如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则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3)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则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都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二、劳动合同法律的规定是什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一些掌握企业重大机密的员工,可以约定保密事项或竞业禁止条款,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不超过两年。以上这些条款的事先约定,可以极大的保护企业的正当权益,反之则可能给企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劳动部关于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在我们现实生活当中,劳动合同法主要就是关于劳动合同的签订,还有就是劳动合同的解除所作出明确的规定。在这过程当中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签订劳动合同,必须要以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为准,而且需要协商一致才能够确定。

劳动合同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一般情况下,这种条款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只要甲方没有排除对方权利,加重对方义务,就可以视为有效的格式条款;如果合同中存在排除对方权利,加重对方义务的条文,并具有最终解释权归甲方的条款,该条款是无效的。

《合同法》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70条解释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虽然该法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约定试用期,将试用期作为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而不是必备条款。

但本条针对非全日制用工的特殊性,对《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做出了限制性的规定,明确禁止非全日制用工约定试用期,更好地维护了非全日制劳动者的权益。

劳动合同法38条详细解释案例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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