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币的合法性(普法笔记|注意了,比特币不是货币,但是受法律保护的虚拟财产)

今天

杭州互联网法院宣判

该院首起涉比特币网络财产权侵权责任纠纷案

原告因证据不足被驳回诉讼请求

为什么说是证据不足?

比特币是货币吗?

比特币受法律保护吗?

出现类似纠纷需要什么证据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普法笔记|注意了,比特币不是货币,但是受法律保护的虚拟财产!

案子简单来说就是

原告在淘宝上买了比特币交易平台的充值码

但后来央行政策封锁

导致他无法取现

于是他把淘宝平台和比特币交易公司都告了

原告认为

比特币交易公司在网站关停时没有向他进行任何提示,这种不作为行为导致了他的巨大经济损失;

而淘宝平台未履行审核义务,导致他在其经营的网络购物平台上购买到了禁止交易的商品;

所以他觉得平台和商家应承担连带责任。

普法笔记|注意了,比特币不是货币,但是受法律保护的虚拟财产!


法院驳回理由如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比特币作为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应当予以肯定,但原告主张本案侵权行为的实际实施主体为被告上海某科技公司,依据不足。

原告称其为购买比特币向被告上海某科技公司支付了19920元,但该款项的直接收取方为案外人黄某经营店铺的支付宝账号,仅凭店铺单方描述并不足以认定其为被告上海某科技公司“官方”充值店铺,更不足以推定店铺经营主体与网站经营主体的同一性;

而原告对于涉案19920元支付后有无获得涉案网站的充值码、有无对应的网站账号、上述款项是否已实际在网站充值、原告是否实际获得相应比特币份额等情况均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涉案商品信息不存在明显违法或侵权的情形,淘宝公司并不构成侵权,无需承担连带责任,但平台应进一步加强商品信息发布的审核责任。

原告亦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曾就本案情况向被告淘宝公司进行过任何通知,被告淘宝公司并非涉案交易的相对方或涉案侵权行为的行为人,不存在明知或应知侵权行为存在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的情形,经原告要求之后也已及时披露涉案交易相对方的认证信息,因此并不构成侵权。


⚠️

这里有个重点必须提一下

比特币不具备货币的合法性

但比特币是受法律保护的虚拟财产

+

+

普法笔记|注意了,比特币不是货币,但是受法律保护的虚拟财产!

比特币具有财产作为权利客体需具备的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应认定其虚拟财产地位。《民法总则》中已确立了网络虚拟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我国法律法规对互联网环境中生成的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之属性尚无明确规范。

虽然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曾发布文件否定“虚拟货币”作为货币的法律地位,但并未对其作为商品的财产属性予以否认,《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亦提到 “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

从财产的构成要件看——

  • 首先,比特币具备财产的经济性或价值性,比特币通过“矿工”“挖矿”生成的过程及劳动产品的获得,凝结了人类抽象的劳动力,可以通过金钱作为对价转让、交易、产生收益、对应持有者在现实生活中实际享有的财产,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
  • 其次,比特币具备财产的稀缺性,其总量恒定为2100万个,供应受到限制,作为资源其获得具有一定难度,无法随意取得;
  • 最后,比特币具备财产的排他性和可支配性,作为财产具有明确的边界、内容并可以被转让、分离,其持有者可以对比特币进行占有、使用并获得收益。

综上,比特币等“代币”或“虚拟货币”符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虽不具备货币的合法性,但对其作为虚拟财产、商品属性及对应产生的财产权益应予肯定。

法官提醒

当事人在进行投资理财活动时应当注重防控金融风险,理性投资;

在进行商业行为时应当注意审查交易相对方的主体资格,留存交易证据,提高风险防范意识,防止在需要维权时因无法提供证据而无法得到支持。

同时,法律谚语有云:“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面睡觉的人”,我国民法总则规定一般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是三年,故在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后应注意及时维权,以免出现超过诉讼时效,导致无法维权的情形。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931614094@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比特币的合法性(普法笔记|注意了,比特币不是货币,但是受法律保护的虚拟财产)文档下载: PDF DOC TXT
上一篇: 没有了
下一篇: 浦发信用卡分期提额度是多少(浦发银行信用卡 分期)